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问题制订了房地产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定。通过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进行明确的规定约束,以此来稳定房地产的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从而确保有关经济的稳定问题。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买卖;拍卖;抵偿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赠与;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房地产用途;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上 ,因为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正常结合地方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因此地方之间的管理条例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整体的方针政策是不会变的,只有一些地方会有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管理条例进行有关房地产的交易。
  
  


·发生交通摩托车无证驾驶该如何处理
      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的,可以及时的报警处理,认定事故责任后进行交通事故赔偿。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于发生事故,要根据现场的情况来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处理
      车祸事故起诉对方不出庭怎么处理发生车祸之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其中的一些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此时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车祸事故起诉,但对方不出庭的情况,那么此时该怎么处理?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对方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


·北京交社保多少年可以终身享受医保?
      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男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若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可以一次...


·无证驾驶车主如何处理
      会罚款200元至2000元,可能会拘留1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之后,交警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双方应负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一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我们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以下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


·交通骨折痊愈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交通骨折痊愈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骨折痊愈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交通骨折定为十级伤残,具体情况如下: 1、尺骨或桡骨 粉碎性骨折。 休息满4个月可做鉴定,看肌电图:尺、桡骨神经是否受损。 2、锁骨骨折:观察手臂活动是否受限,是否能上举触摸头顶。 3、4根肋骨骨...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费不交可以吗?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费不交可以吗? 无论是建筑商还是进行自营的个体户名,税费的缴纳是必须要进行的。而在缴纳的税费中其中包括土地使用费和房产税等等,但是很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就是土地使用费不交可以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答案,您来阅读一下吧。 一、如果土地使用费不交可以吗? 土地...


·高空坠物砸伤车怎么赔偿
      高空坠物砸伤车怎么赔偿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加重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加重情形有哪些 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


·交通事故责任方失踪怎么办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赔付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我们在进行解决的时候,也是要遵守法律法规来进行。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失踪怎么办呢?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怎么赔付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交通事故责任方失踪怎么办 当事人可通过提...


·私家车交强险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私家车交强险费用是怎么收取的说起私家车交强险的费用,您都明白这是指在购买交强险的时候,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现实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家车,在交强险费用上面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私家车交强险费用具体是怎么收取的。 一、私家车交强险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交强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