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经济的稳定问题,因此国家针对房地产交易的有关问题制订了房地产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定。通过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进行明确的规定约束,以此来稳定房地产的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从而确保有关经济的稳定问题。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中介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施房地产交易网上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监管制度。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资金的监管工作。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买卖;拍卖;抵偿债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赠与;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房地产用途;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条件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拟定房地产市场交易指导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九条:房地产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前应当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拍卖的房屋进行查询,并将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抵押状况和使用现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上 ,因为管理条例一般情况下都是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正常结合地方的基本情况制定的,因此地方之间的管理条例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整体的方针政策是不会变的,只有一些地方会有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管理条例进行有关房地产的交易。
  
  


·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行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严格。随着新交规的出台,人们更加关注的是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他的过错怎样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过错相抵具体有没有新的变化呢?为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 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诉讼有什么流程
      一、交通事故诉讼有什么流程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受理后,法院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具体开庭事宜。 (3)开庭审理;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 (4)调解; 在法...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范文 单位租车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


·在我国撞死人的车怎么处理?
      在我国撞死人的车怎么处理? 现在您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车辆几乎家家都有。在日常行驶的时候,可能会一不小心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比如在行驶的时候,车辆撞死了人。这是属于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了,所以,当发生车撞死人的情况,有关部门在处理的时候,也是格外的谨慎。那么,在我国撞死人的车怎么处...


·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期限是多久?
      在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还是比较高的,据我们统计每年有六万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都是根据交警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来认定的。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期限的长短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仔细讲述下相关知识。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


·交通事故人伤残无力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人伤残无力赔偿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方无力赔偿,受害方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驾驶人因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200~2000元,吊销驾驶证。赔偿受害方的事谊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无效的,受害...


·生活当中有一部分醉驾的司机,在我国交警查处以后,在接受处理的
      生活当中有一部分醉驾的司机,在我国交警查处以后,在接受处理的过程当中,可能很多一部分人都有这样的经验,要求醉驾司机到我国的司法局。可能有人不理解,认为自己存在这种行为可能,就是需要到派出所进行处理就好了,没有必要到司法局。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醉驾到司法局干吗? 一、在...


·交强险在外地能赔偿不?
      车险是保险公司主要的商业险种,人们买到小汽车,要买一些商业车险,并且必须要上交强险。像普通小汽车的话,交强险的保费一年在千元左右。在节假日,很多车主都驾车出行,在外地可能遭遇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在外地能赔偿不?下面就让我们给您做个具体介绍。 一、交强险在外地能赔偿不? 1、向保...


·校车超载入刑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校车超载入刑具体规定是怎样的?随着交通日益发达,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在持续不断上涨,校车载的都是学生,必须要保障他们的安全。我国法律对校车有着严格的规定,禁止校车等载客汽车超载或超速,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影响很大,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校车超载入刑具体规定吧。 一、校车超载入刑的...


·办诉前财产保全提交材料是什么
      办诉前财产保全提交材料是什么1、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


·车辆划痕险不能单独增加吗
      车辆划痕险不能单独增加吗? 一、车辆划痕险能不能单独增加 这个跟你投保保险公司的政策有关。比如人保不保划痕,平安、太保都可以保划痕。相邻的城市人保就可以保划痕险。你可以到当地保险公司去增加险种,不用通过4S店。 二、如何购买划痕险?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