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一、股东为自然人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为公司
  第二种情况,如果股东是公司,则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1、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因此对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在需要缴税的情况下,把材料交到税务局,根据公司的股票买卖来征收税款,公司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属于自然人交易,在溢价转让股票是需缴税的,再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车祸农民没误工证明保险公司报吗
      车祸农民没误工证明保险公司报吗 一、车祸农民没误工证明保险公司报吗? 在车祸当中农民本人如果不能提供误工证明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报销的,不仅是保险公司,如果受害者本人没有办法提供关于误工费方面的一些证据材料,法院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误工费主张,并不因为受害者是农民。车祸保险理赔需...


·一、交通事故10级伤起诉费用大概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10级伤起诉费用大概是多少?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金,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进行赔偿。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


·一、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是什么? 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是根据不同的生产等级的状况来进行一个具体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它都是由一个相关的伤残赔偿的等级,然后再乘以年数和具体的计算的比例等等,除此之外的话,不仅仅有伤残补偿金,还有的是一些护理费用,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


·高速公路上车速有哪些限制
      高速公路上车速有哪些限制一、高速公路上车速有哪些限制1、最高时速低于每小时70公里的机动车不能进入高速公路;2、设计最高时速超过了每小时70公里,但其实际行驶速度没有达到每小时60公里的,不得在高速公路内行驶;3、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4、摩托车不得超过每...


·房屋买卖是涉及金额很大的一种交易,在北京买房更是如此,所以在
      房屋买卖是涉及金额很大的一种交易,在北京买房更是如此,所以在买房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有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避免您在买房时花冤枉钱。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北京首次购房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的首套房贷款政策有什么变动呢? 目前的相关文件明确指出首套房贷利率为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如果公民的人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做
      如果公民的人身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做出一定的赔偿,也就是可以向侵权人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但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否则的话可能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为交强险保险条例,这是处理交强险保险责任的相关规定,实践中运用的最多,也是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一个规定。接下来,我们带领您一起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在车祸诉讼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在车祸诉讼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在车祸诉讼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起诉时,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


·一、发生交通事故有何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有何赔偿?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首先,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可以申请吗?
      一、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可以申请吗?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在交...


·交通肇事自愿认罪的处罚会从轻处罚吗?
      自愿认罪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时间,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办案成本。一些案件中,如果满足法规中相关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可以从轻判处。那么交通事故导致导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自愿认罪的处罚会从轻处罚吗? 一、自愿认罪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但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