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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或过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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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并非一成不变的。可是判断过高或过低的标准在哪儿呢?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实际上是对一方违约后可能给对方带来损失的预先估算,所以,约定违约金可能低于或高于一方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支付数额应当以非违约方实际损失为限;惩罚性违约金就不在此说明。

  
      所以,过高或者过低关键取决于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损失。显然,只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就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是,若违约金略微高于实际损失,则不需调整,只有在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以调整。过低也是一样处理。同时,非违约方必须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以及实际损失的大小,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过高过低有着这样的规定,可以作为其他合同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哦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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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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