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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动保障涉及到的范围很广,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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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劳动保障涉及到的范围很广,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优惠政策等等,尤其是相对于那些失业的人员来说,提供了很大援助。应该说是切实保障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到底社区劳动保障制度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疑惑吧。
  
  一、 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社区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搞好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及社会单位就业岗位的收集,增加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质量保证提供就业和再就业岗位信息。
  
  3、 开展社区就业信息交流、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等服务。
  
  4、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指导。
  
  5、 为社区内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
  
  6、协调辖区有关社会单位、相关部门与社区的关系,配合政策有关部门落实社区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7、 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岗位,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扶持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入各种灵活形式就业。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援助:
  
  1、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
  
  2、职业指导援助
  
  3、就业信息和岗位援肋
  
  4、 技能培训援助
  
  5、社会保障关系接持援助
  
  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7、生活保障援助
  
  8、特困群体援助
  
  失业人员《失业证》可享受政策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 政策咨询服务
  
  2、职业指导服务
  
  3、职业介绍服务
  
  4、 就业训练服务
  
  5、政策规定的其它服务
  
  二、社会保障工作:
  
  认真执行《鞍山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按照铁西区贯彻执行《鞍山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负责抓好本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负责承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 负责接收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详细介绍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说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和义务;
  
  2、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城市是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保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员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
  
  3、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各种证明材料,对不实收入作好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定期对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入调查的基本上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申请人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救助金额;
  
  5、 负责居民对低保工作有关举报的复查工作;
  
  6、负责正确、按时填写各种月报表和统计台帐;
  
  7、负责收集归类保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
  
  8、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学习和公益性劳动。
  
  组织社会保障、社保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及社保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对社区社保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社保员做好低保金的发放。
  
  对社区低保对象落实就医、就学、廉租住房及减免学杂费等优惠政策。
  
  三、 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给每个失业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抹上了一层阴影,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失业者进行保障。
  
  失业社会保障就是当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保护劳动力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它也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保证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失业保障制度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
  
  1、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2、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障金在统筹地区统一安排使用。
  
  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六个方面。
  
  1、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因一个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当代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有强制性失业保障、非强制性失业保障、失业补助制度、双重失业保障制度等四种。在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障的国家里,约有半数国家的失业保障涵盖到了大多数企业雇员。实行非强制失业保障的国家,实施范围以工会是否建立失业基金为前提,凡自愿建立了失业基金的各工会的会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障,可以参加工会而没有参加者,是否加入失业保障以自愿为准。实行失业补助制度的国家,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所规定条件的企业雇员和无资格享受正常失业保障待遇的企业雇员,都在失业保障的实施范围之内。
  
  2、失业保障的资金来源。各国失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政府财政补贴、雇主提供的资金和雇员提供。资金来源总是上述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则要取决于经济发展、失业水平、就业机会及能否保证充足的资金等多方面考虑。实施失业保障制度的国家
  
  其资金的筹集方式大致有五种:
  
  1、全部由国家负担,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匈牙利;
  
  2、全部由企业雇主负担,如印度尼西亚;
  
  3、全部由工人自己负担,前南斯拉夫;
  
  4、由国家、雇主和工人三方负担,如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等国;
  
  5、由国家和企业雇主共同负担,如美国、意大利等国。
  
  6、失业保障待遇的资格条件。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一般而言,什么人能够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障津贴要考虑以下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劳动者虽已失业,但本人不但有继续就业的意愿和再就业的劳动能力,而且到国家就业机构进行了登记,并愿意听从就业机构提供的职业选择和工作场所选择。
  
  (3)缴纳过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或者在受保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4)失业保障的待遇的标准。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标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规定的合理给付期限内的失业保障享受标准,即失业津贴;另一种是超过合理给付期限而给予的失业救助金。失业津贴可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失业救助金只能提供给失业者最低的生活标准。在确定失业保障的待遇标准时,如何确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最为关键,它是失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
  
  制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的必须明确:
  
  1、给付标准不能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2、给付的标准不能低于或等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
  
  3、给付标准不仅应考虑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要考虑失业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四、既要考虑使受益者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要避免因标准过高或过低而对就业造成妨碍。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认为失业津贴应以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费用作为制定依据,失业津贴宜界定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以上,并且应该有一个上限。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准绳,各国对失业保障津贴的给付标准都作了一定的规定。
  
  社区劳动保障制度的大致分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并且社区劳动保障制度切实落实到了本社区居民,对于他们来说有一定的优惠,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等等方面。尤其是对于失业的居民来说,社区劳动保障制度为这类居民提供了大量的援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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