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 一、合同撤销权怎么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通过以上我们的讲解相信您对怎么行使合同撤销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了,那么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这一类的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很顺利的进行解决了,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就是您要注意一下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时间,如果这个问题忽略的话,自己的利益是没有办法很好的保护的。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附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附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


·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怎样的
      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怎样的保险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够混为一谈,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的。那么,您知道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计算方式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供您参考。 一、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么规定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扣税
      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扣税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自之诉。每个独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独自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自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4、一个独自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究竟有哪些?随着买房人数的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也不断上涨,但与此同时,却又越来越多的人由于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不甚了解,从而导致自己吃亏。现在,由我来为您讲解一下区别究竟是什么,而我们又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什么是前期...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 买卖家具是市场上常见的交易行为,无论新品交易还是二手交易,买卖家具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很多人想知道家具买卖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有效。那么,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有哪些具体内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


·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该合同还有效吗
      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该合同还有效吗 一、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该合同还有效吗 通常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无效的,合同里面有一项条款违反法律,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只是该项目无效,但是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则该合同全部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应注意哪些问题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


·已经履行的合同章是假的怎么办
      已经履行的合同章是假的怎么办一、已经履行的合同章是假的怎么办在一般情况下,利用假公章签合同是一种合同欺诈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