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标准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取消死刑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虚开增值税票罪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友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综上所述,在进行虚开增值税票罪量刑的时候,主要是根据虚开增值税票的金额和数量来进行量刑。金额越高的量刑也就越高。另外,在进行处理虚开增值税票罪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开具的增值税的发票的用途,来尽量的挽回相关的损失。
  
  


·刑诉法14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和案情有关的财物、文件,可以按照手续进行查封,冻结。在办理查封手续的时候,应该多人在场,并形成清单保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查封、冻结财产方面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主要分布在第141条到145条。那么刑诉法14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刑诉法有...


·抢劫罪的当场性怎么认定?
      抢劫罪是常见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类型,对于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可能受到侵害。对于抢劫罪,在认定的时候,关于当场性的确定是很关键的问题。下面,我们为您解答抢劫罪的当场性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的当场性怎么认定? 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 法律文书的书写与应用可以说是法律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书写不同文书内容时所要求的文书格式也是有所区别的。法律人对文书格式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法律文书格式应用也越趋向...


·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怎么处理
      中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怎么处理以日本为例:1、如果行为在日本,日本已经立案侦查,按照日本法律办理;2、之后回国,根据《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按照属人管辖,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在日本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强奸是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强奸女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女性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强奸女性多人的;3、在公共...


·一般构成受贿罪如何量刑?
      构成受贿罪,会受到刑事追究,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具体来说构成受贿罪如何量刑?索贿或收受贿赂的行为相比贪污更加隐秘,这些年此种犯罪也更加严重,国家打击受贿犯罪从不手软,那究竟触犯受贿罪会判几年?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构成受贿罪如何量刑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不管是对怎么样的犯罪,首先要先对嫌疑人的行为作出了认定,确认构成了犯罪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对敲诈勒索罪来讲同样如此,不过罪名不同,实际的认定与处罚也不一样。那到底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


·犯罪嫌疑人送多少钱构成行贿罪
      一、犯罪嫌疑人送多少钱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如何构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本罪的主体是...


·逃税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逃税罪既遂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