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内容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一、总 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三、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四、仲裁员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
  
  五、仲裁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附 则
  
  仲裁员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并免费发放。仲裁徽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有关内容。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为首先在争议发生的一年内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庭接受受理后开庭调查并进行调节,若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裁决。并且劳动仲裁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无论是申请程序、仲裁机构还是裁决的效力,两者都有很大的区别。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3、员工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4、单位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5、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员工患病或非因...


·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标准是什么
      虽然在未成年人里面具体分为了童工和未成年人,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其实并不清楚究竟童工是多少对,而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这样就无法准确区分开童工和未成年工,那也就不能判断单位雇佣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下文中我们就来告诉您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吧。 一、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 我国劳动法规...


·工伤或职业病能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或职业病能享受什么待遇凡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1、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集体企业改制后给职工发转换金吗?
      一、集体企业改制后给职工发转换金吗?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给予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二、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


·我们都知道了遭遇工伤的职工是由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做出赔偿的
      我们都知道了遭遇工伤的职工是由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做出赔偿的,但是要得到工伤待遇还是需要职工自己向相关部门进行申领的,因为工伤待遇是不会自动生成的,必须要有一定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明才可以,南宁工伤待遇申领需要哪些材料呢? 单位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果是旧伤复发...


·一、误工费年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误工费年龄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误工费年龄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


·追尾后误工费原则上会赔偿吗?
      追尾后误工费原则上会赔偿吗 追尾对方全责的事故原则上不会赔偿误工费的,对方只会支付修车本身的费用,不会支付其他的附加费用。除非事故的车辆属于营运性的车辆,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


·员工有权拒绝待岗吗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待岗问题,一般是不受理的,作为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给缴纳了社会保险,发放了最低工资或者生活费,仲...


·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景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采取旅游的方式,或者参观旅游景点来作为自己的外出游玩主要方式。所以,有很多的旅游地重视旅游景点的建设。国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景点参观安全,制定了专门的景观工程质量管...


·没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没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一、没有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怎么办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可以找原先的用人单位出具,如果拒绝出具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本证明书一式四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失业保险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二、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是怎样的 劳动部《关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