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怀孕女工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常见的就是两年或三年。而要是女职工怀孕的时候,发现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怀孕女工合同期满怎么办。
   一、怀孕女工合同期满怎么办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劳动部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实际情况出发,又做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二、怀孕女工有哪些权利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规都对保护怀孕妇女职工作了规定,赋予了怀孕女职工的法律权利,概括起来说,怀孕女职工有以下的法律权利: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四,怀孕妇女的休息权。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怀孕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而终止妊娠,享有终止妊娠后的休息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工作中,要是怀孕女工合同期满的话,此时一般是需要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终止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需要注意什么?
      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需要注意什么? 我们现在的居住环境由大大小小的工程组合而来,简单的表面不难看出有多少复杂的工程,其中也包含一项成桩质量检测,它分成了承载力检测和完整性检测,严格的检测是保证工程完美的条件,那么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文为您解答。 桩基础工程质...


·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执行有哪些情形
      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执行有哪些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加班的工资要不要纳入扣税里
      加班的工资要不要纳入扣税里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


·四川省工伤认定年龄是否有限制
      其实国家对于工伤认定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工伤认定当中的最关键的主体无非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了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着明确规定以外,全国各地实际上对于工伤认定的年龄问题,也是广大劳动者比较关心的。就比如说四川省内的劳动者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对于四川省工伤认定年龄是否有限制?这也是...


·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临时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不合法。要签署劳动合同的。尤其是在08年1月1日之后,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其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超过两个月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直接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就...


·东莞加班费怎么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东莞加班费怎么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都要检查什么?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都要检查什么? 建筑单位有组织施工、进行监管、严格把握质量的责任。物业单位应协助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使建筑单位在技术、质量、人员操作方面严格遵守施工标准,确保每一户装修的质量,才能提升整体住宅的居住水平,保证不出质量问题,减少用户向物业的投...


·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


·会计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会计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会计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但是需要通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


·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原则是什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上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就构成了劳动关系。但是在社会中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原则是什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