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已婚男交119女友是否构成重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婚姻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总有人不道德的背叛婚姻。对于已婚男在网络上交119女友共骗取50多万的问题,除了构成诈骗罪,在我们对他在道德上进行谴责。那么已婚男交119女友是否构成重婚?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
  
  一、关于重婚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关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问题
  
  同居者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也存在成立事实婚姻的可能。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三、已婚男交119女友是否构成重婚?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所以,已婚男交119女友骗取50多万的问题,是通过网络进行,没有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诈骗罪。
  
  已婚男交119女友是否构成重婚?通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如果在法律上进行的婚姻登记了两次及以上,毫无疑问构成重婚罪。对于结婚后和别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若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有效,仍然构成重婚罪。已婚男交119女友是通过网络形式伪装成富二代进行的,并不构成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所以除了人们道德上指责,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此时经过认定属于工伤的,此时也是可以申请获得工伤赔偿。不过一般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能同时主张,通常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工伤赔偿。那此时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工伤...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权由谁行使?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权由谁行使?由受害人来行使追偿权,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


·我国从出台新的交通法以后对酒驾是大力严惩。专门修订刑法
      我国从出台新的交通法以后对酒驾是大力严惩。专门修订刑法,严惩醉驾。那么,醉驾驾驶机动车是行政违法吗?醉酒驾车和饮酒驾车分别又是什么含义其两者的界限都是什么呢?下文是我们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醉驾驾驶机动车是行政违法吗?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1、现场勘查;2、责任认定;3、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4、赔偿调解,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5、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


·一、人伤交通事故车损理赔的规定是什么?
      一、人伤交通事故车损理赔的规定是什么? 人伤交通事故车损理赔的规定是: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其中“折旧金额”的车辆保险计算公式为“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含9座)以...


·我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条例和规定
      我国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条例和规定也在逐渐的不断完善,因为我国的人口众多,很多城市可以说已经拥挤不堪,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几率也就大了许多。正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各不相同,所以我国法律才会收集这些资料,完善自己的条例。那么在我国造成人死亡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


·书面交付指示的条件有哪些?
      书面交付指示的条件有哪些?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二、动产交付的方式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


·道路交通评残标准有哪些?
      道路交通评残标准有哪些? 一、道路交通评残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


·现在有人喝醉酒就会认为自己没有醉,然后不管不顾的去开车,认为
      现在有人喝醉酒就会认为自己没有醉,然后不管不顾的去开车,认为自己非常的清醒,但被抓到了之后,一验就知道已经到了醉驾的程度了。一些想要逃避法律的人,就开始考虑醉驾怎么找人改成酒驾这个问题,那么我们来给您普及下关于醉驾和酒驾的相关法律。醉驾怎么找人改成酒驾?这是犯法的,一旦被发现帮你...


·车辆全险不赔偿的情形?
      车辆全险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撞亲属致伤亡不理赔。 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同理,被同一单位名下的车辆碰撞也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二、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照期间造成事故损失...


·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罪如何进行处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少人的第一反应便是想如何才能减轻法律对自己的处罚,当然有些公众人物,或者是一些由于交通事故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好的影响的人,首先想到的便是如何找人顶替,如果这样的事情被发现了,是要受到处罚的,那么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罪如何进行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