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一、撤销权的含义,撤销权的当事人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撤销权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产生的,对于您提出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这一疑问。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合同法中规定的能够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债权人,是在债务人在合同期间不靠谱的举动时,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失。
  
  
  


·《公司法》关于债转股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债转股有什么规定《公司法》关于债转股有什么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因此,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


·债务人借款不还属于诈骗吗
      债务人借款不还属于诈骗吗认定借款行为是不是诈骗不是看最终能不能还款,而是看在借钱时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借钱时就说很单纯地希望借钱使用,那么即使最终还不上钱也不属于诈骗,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缺少有些借款行为是可以构成诈骗的,比较典型的...


·欠信用卡还不上投案可以吗?
      欠信用卡还不上投案可以吗?欠信用卡还不上是可以投案的,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看是否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在疫情期间跟团旅行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退款?
      疫情期间跟团旅行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退款?疫情期间跟团旅行的费用不一定可以全额退款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履行的旅游合同,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旅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旅游者参团的,在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债务夫妻继承的原则是什么?
      债务夫妻继承的原则是什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夫妻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一方死亡不免除另一方的偿还义务。如是个人债务可先用其遗产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配偶偿还。如果子女继承了死者的遗产的话,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其的债务,没有继承的话,是可以不偿还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吗?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吗? 行政单位在招收人才时,会向人才市场提出查看档案的请求,若职员的档案中有处罚的规定,则该职员被录取的几率就大大降低了。当然,行政单位不会随意给公民以行政处罚,所有的处罚行为都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根据该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的种...


·新股东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法条有哪些
      新股东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法条有哪些 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股东是一个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了吸引投资,经常会有新股东的加入,那么新股东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应该由公司还是由股东承当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新股东之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法条规定有哪些,详情请阅读下文。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 (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 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的方式有三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 (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


·个人借条法律效果是什么?
      个人借条法律效果是什么?个人借条法律效果是对方应当按照借条当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期还款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


·催款函退回能中断诉讼时效吗?
      催款函退回能中断诉讼时效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
      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吗? 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