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西货车冲向学生属于交通肇事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广西货车冲向学生属于交通肇事吗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四、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西货车冲向学生属于交通肇事吗?
  在桂平市木乐镇广仁村路段,一辆大货车与放学后横过公路的学生发生碰撞,致1名女童当场死亡,2名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名女童受伤。事故发生后,贵港、桂平各级政府、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现已确定,肇事货车涉嫌超载。由于广西货车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所以属于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广西货车冲向学生属于交通肇事。首先,广西货车超载,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次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所以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交警部门严惩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提高您的交通安全意识,最大程度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么赔偿?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租金交给谁?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租金交给谁?应当继续交给出租人,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废评定原则是什么?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废评定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废评定原则是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具体如下: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


·驾车撞死人怎么判?哪些情形视为恶劣交通肇事?
      驾车撞死人怎么判?哪些情形视为恶劣交通肇事?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群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家家户户买辆车早已不是件困难事。困难的是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不知该怎么办。交通事故时常发生,我们常常会困惑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人或致死事件在法律上该如何判刑,将在本文为你解答驾车撞死人怎么判。 驾车...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1、出险报案。 (1)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同时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2、损失确认。 (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 (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3、申请索赔。 ...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哪些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哪些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


·高空坠物车能走保险吗,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的危害是非常大的,高空坠物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结果,不仅仅对地上的财产是一种威胁,同时也是对人身的一种威胁,所以平时一定要注意防范高空坠物的发生,关于高空坠物车能走保险吗,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高空坠物车能走保险吗,是怎么规定的?...


·赤峰二手车交易税怎么算
      二手车过户交易需交二手车交易税,税率2.5%,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车辆来确定。二手车过户费,是指通过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车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名字产生的费用。二手车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


·人员发生车祸后误工怎么计算?
      人员发生车祸后误工怎么计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


·转出租房子要交房产税吗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房屋转租一般要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护理费,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须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者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护理的人数等确定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