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了。总的看来,该法规主要对企业债券融资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同时对企业申请进行债券融资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另外,法规还对于企业债券融资的审批事项也进行了说明。因此,当您打算进行债券融资时,您可以先参考上文法条,这样办理效率更高。
  
  


·交通指示牌砸伤路人赔偿什么?
       一、交通指示牌砸伤路人赔偿什么?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有伤残的,伤残赔偿金。 首先报警,证明你孩子被路标砸伤的事实,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寻找,路标的主人,找不到主人,看路标属于公路局还是电力局等单位,然后将病历等证据复印起诉该单位就行了。 二、对...


·五险一金个人怎么交,交多少?
      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者有权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劳动者在入职后,便又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五险一金”。虽然“五险一金”一般由单位代扣,但个人也有必要了解“五险一金”自己需要缴纳的比例。那么,五险一金个人怎么交?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一、五险一金公司缴纳比例是多少?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


·2023车祸评残需要责任划分吗?
      车祸评残需要责任划分吗?车祸评残与责任划分没有关系,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根据实际的伤害后果来进行认定的。但后期的赔偿是与责任有关的,伤残鉴定费保险公司是不报销的,那么伤残鉴定费是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来承担的。如果就伤者也有责任,就要承担责任比例内的鉴定费。同时,伤者的误工费、护理...


·一、小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有什么区别?
      一、小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有什么区别?小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的区别具体如下:1、所占比例不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主要责任需要承担60%-100%的责任,次要责任需要承担10%-40的责任。2、赔偿的比例不同(1)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没交可要求现业主补交吗?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没交可要求现业主补交吗 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新业主无义务偿还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即与新业主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拖欠物业费是前业主与物业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前业主与物...


·车别人堵了误工费有吗?
      车别人堵了误工费有吗 没有。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 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情形?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


·离婚案件诉讼费谁来交
      离婚案件诉讼费谁来交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


·在我国新车险政策中划痕险算出险吗
      在我国新车险政策中划痕险算出险吗有些新车在购买划痕险以后,由于不太了解划痕险的相关政策,所以只要出现划痕以后,就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实际上这样做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购买划痕险的价值就并不大。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行为,是因为有人不太了解新车险政策中划痕险算出险吗?其实您必须要在了解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有: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


·一、喝酒开摩托车交通事故会几年?
      一、喝酒开摩托车交通事故会几年? 喝酒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判处3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