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不知道您注意过没有,我们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房屋买卖面积其实并不是实际能够使用的房屋面积,其中分为了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等。那具体来说这个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哪些
  
  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
  
  (一)全部属于建筑面积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一半属于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哪些不属于建筑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由于每家的房屋与旁边邻居的房屋都是紧靠在一起的,因此就建筑面积的范围来看,属于两家甚至三家中间的部分,那么此时所能获得的建筑面积就只有一半,当然,就上述十二种情况来看,这是购房者能够获得全部的建筑面积。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违法建筑,又称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由于违法建筑并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就必然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而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属于行政机关,而...


·建筑分公司如何签定釆购合同?
      建筑分公司如何签定釆购合同? 一、建筑分公司如何签定釆购合同? 签定采购的合同与其它的合同一样,是需要慎得双方的的同意; 签订合同是建筑商品采购业务基本程序的重要内容。采购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企业担负着履行合同的义务,它是建筑企业法人之间为顺利进行商品活动而缔结的 具有法律...


·建筑业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建筑业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办?建筑业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的话会依照刑法的相关偷税漏税的法条进行处罚,这些企业可能得到的处罚就是被罚款以税费为基础进行标准计算的罚款,甚至还会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徒刑的责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被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承包了案涉工程,无论从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被挂靠方都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系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目的,该规定作为例外并不排除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或毁损,其建造人或管理人请求保护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对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有权的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拆除、毁损违章建筑是违法的行为。虽然在违法建筑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其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还是需要保护的。 ...


·违章建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违章建筑的情况在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非常常见,这是因为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一般比较丰富,而且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会因为自己的一时方便占用一些土地,不过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法律知识的普及,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一、违章建筑...


·建筑钢材购销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建筑钢材购销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找专长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建筑钢材是很多建筑工程都会使用到的材料,建筑钢材对于建筑的贡献是非常的,基本上建筑工程都离不开建筑钢材,对于建筑钢材,法律是有着相关的购销规定,对于购销合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吗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吗建筑企业分公司能单独签合同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经营,对外签订合同也无需总公司批准,上面加盖分公司的公章或者合同章。现在大型公司都有不少分公司,有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对外签订合同也是常有的事情。当然,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管理权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管理权有哪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 [2] 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