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是需要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目前,我国各省市都确地了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同时,对于城镇和农村的房屋拆迁,分别确定了不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那么,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形式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作价补偿应当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 因城市道路、供水、排污、煤气、供电、通讯、输变电站、公交站场、环卫、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建设拆迁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树木绿地、公共汽车停靠站点、消防栓等各类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因施工需要迁移的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改、扩建的建设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三)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当执行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国家对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重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不含县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三)拆除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共福利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或者属经营性但盈利少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原装修标准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按城市规划重建超过原规模、原装修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除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结算。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采取作价补偿形式偿还的,或者由被拆迁人负责易地建设的,拆迁人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1、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赔偿费用;
  
  3、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
  
  4、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停产、停工按实际停产停工时间计算的补贴(一般按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40—60%计发,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单位不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补偿的其他费用。
  
  (六)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住宅房屋的结算办法如下:
  
  1、用新房(新建单元成套住宅)偿还私人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无论是异地偿还(用城郊区偿还城区或者用远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还是原地偿还(城区偿还城区或者近城郊区偿还近城郊区、远城郊区偿还远城郊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在一套住房以内的,异地偿还按新房土建造价的70%结算差价,原地偿还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超过一套住房的,均按新房售价全价结算差价。对结算差价私人和单位无力承受的,可实行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作价补偿办法。
  
  2、用新房偿还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的不结算结构、面积差价,实行拆一户还一套的办法。原住户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一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偿还一类住房;超过一类不足二类的,偿还二类住房;超过二类和超过三类的,均偿还三类住房。偿还的房屋应以幢或单元划拨。
  
  3、用旧房偿还的,按同等结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进行偿还,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存在明显差异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七) 房屋产权人自动放弃房屋产权,不要求安置,书面申请作价补偿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原房屋给予作价补偿。原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相应注销,也不再另行划给宅基地或者安置住房。
  
  对产权人居住条件难以保证的,不实行放弃房屋产权作价补偿的办法。
  
  (八)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补偿形式由拆迁人与产权人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定。产权人保留出租房屋产权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应当保持原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产权人放弃出租房屋产权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终止,使用人因搬迁腾房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九) 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比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二、拆迁安置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在拆迁范围内无力自行解决用房,具有正式居民户口或者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作为正式办公地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对私自转让、转租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住房使用权的不予安置。
  
  (二)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或者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而房屋一时不能落实的,可以采取临时过渡的办法过渡。临时过渡可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寻找过渡房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5000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限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 拆迁范围内的住户人数,按拆迁公告公布之日在册的常住户口人数计算,但他处另有住房且居住无困难,以及因入托、上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而父母在本城镇有住房的,均不予计入。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房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租住公房的凭证计户;拆迁其他居住房屋应当安置的使用人户数,按市、县房管部门认可的租房凭证计户。安置一般不分户,对在本城镇内另有住房的住户一般不予安置。
  
  通过查阅大理市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房屋拆迁,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两种安抚方式。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里,货币补偿需要按照具体地价和房屋估价来确定数额;对于产权置换,也需要先对房屋进行估价。对于大理农村地区的房屋拆迁,则需要参照另外的补偿标准。
  
  
  


·2023年夫妻离婚房子留给小孩是否合法?
      男女离婚之后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了,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上写到关于孩子的问题,就比如房子不分割而是将房子留给小孩。但是,夫妻离婚房子留给小孩是否合法呢?夫妻又是否可以反悔呢? 一、夫妻离婚房子留给小孩是否合法? 1、首先,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


·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怎么续约 房屋租赁续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怎么续约 房屋租赁续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


·房屋继承税收多少进行收取
      房屋继承税收多少进行收取继承须按3%交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规定是,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对于非法定继...


·疫情延迟还房贷的规定是什么?
      疫情延迟还房贷的规定是什么?疫情延迟还房贷的规定是按照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支持防控疫情的通知当中的规定,可以申请延期还款,最近疫情房贷可以延迟还,受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全国进入全民防疫状态,出行受限、延期开工,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配合防疫工作的进行,央行等五部门2020年...


·老人去世后房产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


·一、离婚多久可以贷款买房,需要怎样办理?
      一、离婚多久可以贷款买房,需要怎样办理?对于离婚后多久可以贷款买房,其实夫妻离婚与贷款买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是很多银行为了避免“假离婚买房”的情况出现,出台政策,对于离婚人士申请首套房贷的,尽管其离婚之后无房产,在审核时,必须是在离婚1年以上才能放贷或规...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流程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流程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遗漏或错误追加当事人 (1)应当追加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必须适格,且不能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可能因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错误。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一、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当事人有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缴纳的档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关。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怎样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


·刚刚签订合同想退房,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刚刚签订合同想退房,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一、刚刚签订合同想退房,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已经签署了预售房屋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如果绿地已经盖章了的话,你们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现在是你本人要违约,在卖方没有过错且你本人又...


·二手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内容,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手房由于价格普遍较低,因此受到很多买房者的青睐。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内容,签订合同的时候有需要注意什么?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内容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必不...


·一、房租合同到期怎么处理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房租合同到期怎么处理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有3种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