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是否必须举行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会,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听证会由办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医患双方都要到场,提交书面材料并充分陈述各自主张。听证会一般情况下只举行一次。
  听证会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允许重新鉴定,所以,参加并准备好听证会内容,是当事人参与决定司法鉴定意见的几乎唯一的机会。是否具备撰写听证词及参加听证会的能力,也是衡量律师是否具备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能力的最主要标准。如果不知道如何参加听证会,最好聘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为参加,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行为过错如何鉴定
  (一)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1)都是一种证据;
  (2)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4)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1)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2)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司法局领导,经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3)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三)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通过上述我们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原则上是需要举行的,但是听证会举行与否并不是固定的,如果当地的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听证会,那么听证会就可以不举行。当然具体情况还应当具体分析,及时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医患双方、法院、鉴定机构都参与其中,具体要经过下面几个环节:(一)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原则上,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在每个地方每个医院都有可能发生,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是非常严格的。严格的制度也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引起您的足够重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格的程序也是处理好医疗纠纷的保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怎么进行医疗事故尸检?
      怎么进行医疗事故尸检? 一、怎么进行医疗事故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以下哪些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的合理性因素 医疗行为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不可能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1、医疗行为针对疾病而实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对病症变化发生影响的是疾病本身的发展、人体所具备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各类纠纷案例是比较常见的,因为医疗行为技术性、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所以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出了任何差错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那么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作出解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风险医...


·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有哪些一、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一、人死了欠医院医疗费谁还而且无遗产怎么办?
      一、人死了欠医院医疗费谁还而且无遗产怎么办?1、人死了欠医院医疗费谁还而且无遗产此时医院是不能获得医疗费了的,医院也不能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支付医疗费。若是有遗产,但是留下了遗产却不足以清偿医疗费的,那这笔账也只能就此结束。2、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


·为什么会出现医院拖欠货款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医院拖欠货款的现象?医院变身“老赖” 拖延药企货款成常态。亳州市药企检举涡阳县部分乡镇卫生院索取回扣、拖欠货款的新闻余热未尽。之前,有媒体报道了某医院拖欠多家药企货款,其中最多一家药企被欠款接近10000万元,药企被逼要靠借贷维持生存。堂堂大医院为什么当起了“老赖”?...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


·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