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型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类型有哪些?1、入户抢劫。
  对于“户”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所谓“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后一观点主要认为进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抢劫,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应予处罚。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所谓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对此,有些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实际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实施的抢劫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所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有的学者将该种情形解释为抢劫金库,人为地将上述规定限定过窄的范围,并不符台立法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这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一情节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对此仍然存有争论。作为结果加重犯,上述规定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受到认可;同时,由于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为,因此,故意重伤也允许被包容其中。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抢劫罪加重的几种类型有了改变,对于抢劫案件中的情况严重的情节案件就需要加重案件的惩罚,这样不仅严惩了犯罪的抢劫犯,也有效的预防了抢劫罪的发生,所以抢劫罪会根据犯罪人当时犯事的情节可以加重罪行,以上为具体的抢劫罪加重的类型,仅供您参考。
  
  
  


·判刑四年半正常坐几年
      被判刑4年的罪犯,实际就应该服刑4年(包括判刑前实际被羁押的时间)。但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或有立功表现,得到减刑的,则实际服刑的时间不会少于2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


·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说到自首与立功,相信您都知道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在诉讼过程中对自首与立功进行认定可不是容易的事情,换言之要想减轻或从轻处罚并不简单。但在司法实务中究竟这个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是那么影响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 ...


·对单位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行贿罪是很常见的,有的是对个人行贿,有的是对单位行贿,但是无论是哪种行贿,都是违反法律的,都会受到法律处罚。法律上也出台了反行贿受贿的法律,并且根据实际要求出台了对单位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和阐述行贿罪,让您更加清楚的了解行贿罪。具体的内容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对...


·诈骗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应立案。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就可以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2023年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遗弃罪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虽然在我国古代并未有遗弃罪这一罪名,但我国自古提倡孝敬父母,对于违逆父母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是比较大的,故而遗弃罪的发展史是比较悠久的。但是对于那些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来说,不知道遗弃罪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故而我们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遗弃罪的定义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


·逮捕后法院有可能判无罪释放吗?
      一、逮捕后法院有可能判无罪释放吗?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会立即无罪释放。不是有关系就能释放的。逮捕后无罪释放的可能相对比较小,但也要看最终调查的情况,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的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释放,在检察院阶段应...


·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表现是什么,有哪些认定标准?
      我国对枪支管理有严格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般普通民众都不会配有枪支,配有枪支的人都具备合格的持枪证。如果当事人丢失了枪支没有报告,这无疑给社会埋藏了危险,一经发现也会受到国家的处罚。那么,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表现是什么,有哪些认定标准?请看下文。 一、丢...


·刑事案件中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几种
      刑事案件中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几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止形态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


·怎么确定寻衅滋事罪刑期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可以想见构成该罪的,都是一些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只是为了追究心理刺激的问题男女。在我国,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很少有人能逃掉刑罚。那怎样确定寻衅滋事罪刑期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被追诉的情形 寻衅...


·诈骗罪去自首能减轻多少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诈骗自首能减刑多少,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不同的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存在自首情节,有可能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