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轻微医疗过错如何区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轻微医疗过错如何区分? 一、什么叫医疗事故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即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也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是条例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应考虑的三个因素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其中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是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是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事故责任程度怎么分级
  法学理论把民事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五个档次,医疗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范畴,对其责任程度的划分也不能离开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借鉴法医学“损伤参与度”的分级标准来确定过错方责任程度。其分级标准为:
  第一等级:死亡、后遗障碍完全是由损伤所致,损伤参与度100%;
  第二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损伤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为75%;
  第三等级:死亡、后遗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损伤参与度50%;
  第四等级:死亡、后遗症障碍是损伤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结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损伤参与度25%;
  第五等级:死亡、后遗症障碍完全是由疾病导致的结果,损伤作用可以排除在外。损伤参与度0%。
  (三)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一个主、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运用何种尺度或方法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医疗纠纷中过错认定标准不同,将导致责任大小和责任范围的差异,标准过宽,则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权益;标准过严,则对医务人员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医疗过错轻微责任参与度评定方法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5、医疗差错参与为0%
  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四、医疗过错的认定
   (一)原则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
   (二)方法
  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根据“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1、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2、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3、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目前,对于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普遍认为应当采用五等级法。在轻微医疗过错中医疗过失只起到很小一部分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其他外因造成的。以上的全部信息就是关于轻微医疗过错的详细介绍,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
  
  
  


·非法行医如何定罪,怎样判断非法行医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
      非法行医如何定罪,怎样判断非法行医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因此,仅仅具有非法行医的行为还不行,还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样才能定罪处罚。 一、非法行医如何定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提供材料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提供材料有哪些1、鉴定申请书。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事故或纠纷发生的时间等,然后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曾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写明原鉴定...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 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


·为什么要确定一个全国控制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首先是考虑到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国家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保证所有参保人群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层次上能够实现基本的公平,这也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全国范围劳动力流动的需要。而要保持大致公平,筹资水平是关键。但照顾到我国各地医疗消费水平和不同人群现有的医疗待遇差距,在改革的起步...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几种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几种(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如何处理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如何处理 一、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构成重大医疗过失的行为主要包括: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的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1、治(医)疗费
      1、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 国家对医疗不断的扶持,但近几年医疗事故频频发生。在进行索赔之前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就是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呢?我们将为您推荐一份关于该申请书的范本,请看下面。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1942年...


·医疗期与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
      医疗期与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不一样,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确定的,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给予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沈阳市医患纠纷委员会在哪里?
      沈阳市医患纠纷委员会在哪里? 一、沈阳市医患纠纷委员会地址 沈阳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崇山东路19号 二、医患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一)防范:总的来讲医方在平时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