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关于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此,在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疫情防控,从而导致大多数非必要生产企业停工、停产,在该期间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当顺延合同履行或适当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对于新冠疫情期间,因政府相关防控政策及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归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违约责任。但是,在政府调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并具备了复工复产条件后,即不再具备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因素,只是可能增加相应的履约成本,不能继续按照不可抗力情形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产生严重失衡。


·开放商销售时虚假宣传,能不能主张违约?
      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果未订入合同中,不应构成合同内容,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等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所谓“过分的商...


·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
          根据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一)当事人 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


·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法律定义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属于出卖人所有的物品。《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下列性质的物品,是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n...


·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
      关于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不可抗力的表述: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


·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律规定的四项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其他商品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吗?
      约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买房送的绿地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


·商品房超过保修期,是否免除开发商质量担保责任
      购房户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房屋保修期;但是,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