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国家赔偿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因为各个事件的不同,在进行赔偿时还是会有所不同,这个还是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另外,您最好对国家赔偿有一定的了解,相信会减少很多顾虑。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适用什么情形?
      离婚诉讼中的缺席判决适用什么情形?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


·诉讼离婚是什么意思 与协议离婚有什么不同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但却很少有人真正知道到底诉讼离婚是什么意思。这显然是不利于夫妻选择这种方式离婚的,毕竟都不清楚肯定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也就会犹豫。那到底这个诉讼离婚是什么意思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是什么意思...


·因婚外情离婚的怎么要求赔偿
       婚外情能杀死婚姻。婚姻,离不开婚外情的破坏,因婚外情而离婚的在生活中数不胜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可以要求赔偿,那因婚外情离婚的怎么要求赔偿呢?因婚外情离婚要求赔偿的,数额有限,那因婚外情离婚的能要求赔偿多少?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因婚外情离婚的怎么要求赔偿...


·一、离婚后财产隐藏转移可以申请重新分割吗?
      一、离婚后财产隐藏转移可以申请重新分割吗?可以,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


·农村户口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如今,离婚已经十分常见,夫妻之间如果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再各自开始新的生活也不失为好的选择。农村地区同样存在离婚的情况,但夫妻离婚必然面临财产的分割,那农村户口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一、农村户口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1、双...


·2023离婚登记程序有哪些?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一) 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


·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即使双方反目成仇,也不会不管自己的子女,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又无法进行协商的就得经过法院来判决,而法院对于一方符合相关规定的才能有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呢?我们收集以下资料为您解答。 一、离婚后如何争得孩子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


·一、离婚时财产没有处理怎么办?
      一、离婚时财产没有处理怎么办?离婚时财产没有处理可以重新起诉或者协商解决,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非要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分割,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分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更多纠葛,最好在离婚时把共同财产分割好。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重婚只起诉第三者可以吗?
      重婚只起诉第三者可以吗?不可以起诉第三者,应当对重婚行为的人员进行起诉判决。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


·女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女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女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法院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


·离婚夺孩子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夺孩子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