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实际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这样自己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不过,很多当事人其实都不清楚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定义,可以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实质就是人、车、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应重点针对时空条件、驾驶人、车辆、道路、后果、交通违法行为或意外等因素进行调查。因此,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必须紧紧围绕上述要件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故发生的时、空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毋庸置疑,其中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还与车辆保险、人寿保险的生效与失效等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如涉及到同一家族中多名人员死亡的,则还涉及到遗产分割、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除涉及到交警部门的案件管辖权(事故发生地点如发生在两个不同交警部门之间,往往会引起管辖权争议)外,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内部分工的管辖权问题,如在刑事案件中,交警部门只负责办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肇事罪,发生在路外(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与机动车有关的刑事案件,如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办理。因此,对于事故发生时间、空间的调查并非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应多方收集证据加以确认,绝不可敷衍了事。
   (二)机动车驾驶人情况。
  在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车、路、环境各因素中,交通参与人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是最主要的因素。驾驶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临危处置措施、发生事故后的所作所为,对于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确定当事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都是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因此,对驾驶人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主要包括:驾驶人基本情况、驾驶人生理情况、车辆行驶情况、车辆操纵情况、灯光使用情况、险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及心理情况。
  除机动车驾驶人外,对其他当事人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
  1、非机动车:骑行、推行,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动态,险情处置情况;
  2、行人: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动态,险情处置情况。
   (三)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条件不同,则对交通参与人的注意要求不同,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对发生事故的道路通行条件进行调查分析,从中发现事故多发路段、隐患路段和危险路段的特点,为制定整改措施、预防事故提供决策参考。因此,查明事故地点的道路通行条件,不仅是依法处理事故的基本要求,对事故预防工作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需要查明的道路通行条件主要包括道路基本情况(如道路线型,路幅、路宽,护栏,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设备,路灯照明情况,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的设置情况,弯路、桥梁、窄路、坡路,道路通行状况及障碍物的状况)、路面性质、路面状况、视距及天气状况等方面。
   (四)车辆基本情况。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的实质是人、车、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矛盾冲突所引发,车辆要素是构成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装载情况对分析事故成因意义重大;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的确定,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肇事车辆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仅涉及到其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息息相关。因此,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查明车辆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车辆牌证取得情况、保险情况、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情况、车辆装载情况等方面。
   (五)事故后果情况。
  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损害后果而独立存在,无后果当然不成立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因交通事故致死、其损伤程度是否构成重伤、财产损失数额多少,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当事人是否因交通事故致死,也涉及到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计算。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必须查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尤其对于在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应重点查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其是否因交通事故而致死,还是因其他原因致死(如自身疾病致死或生理性死亡)。对于伤病关系并存的,除确定死因外,如疾病属于主要死因的,还应查明事故损伤对于其死亡的影响度即参与度问题。
  总之,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办案人员都应当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紧紧围绕证明对象调查收集证据。如果遗漏了证明对象,就会导致事实不清,一旦时过境迁,失去取证条件,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办案人员应提高对证明对象重要性的认识,有目的地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等证明对象进行调查,以科学还原交通事故事实真相。
  交通事故中的纠纷可能是因为各种情况导致的,针对不同的情况,交通事故的证明对象显然就是不同的。而要是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收集证据加以证据的话,这种时候不妨委托我们网站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你。
  
  
  


·严重的醉驾行为会做吊销驾驶证处罚,没有驾驶证就无法开车了,所
      严重的醉驾行为会做吊销驾驶证处罚,没有驾驶证就无法开车了,所以就会有人重新去考驾驶证。当事人被处罚后,案件信息录入公安系统,这样就会有案底了,无论人在哪里,都可以查得到。有的人有醉驾前科,因为计划出国,担心无法出国,所以,醉驾移民可以吗,醉驾处罚流程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醉...


·车祸保险包括误工费吗?
      车祸保险包括误工费吗? 一、车祸保险包括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保险如果是全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通常误工费包括工资部分,由全责方负责赔偿。如果任何一方不赔误工费(包括)工资,可以诉讼公交运输责任、全责方意外伤害和人员公司工伤赔偿。 二、误工费数额怎样计算 交通事故误...


·交通事故起诉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开庭?
      交通事故起诉受理需要多长时间开庭?《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交通事故的发生事令人痛苦的一件事情,不仅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事令人痛苦的一件事情,不仅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失,还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是的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对于自己的抚养义务尽不到责任。我国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制订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我们将针对交通事故被抚养人是父母怎么计算抚养费的问题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被抚养人是父母怎么计算抚...


·一、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打官司能赢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打官司能赢吗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解应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竞合解应怎样赔偿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车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规定?
      车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规定有哪些 一、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精神损失费是法律酌情处理。 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间有什么限制,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
      交通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但是大多数时候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不经意间的,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报警,由交警来辅助处理交通事故。那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间有什么限制,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简单的说一说。 一、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税务行政复议罚款要交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罚款要交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的规定能够规范税收机关的征税行为,同时,公民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罚款要交是怎样的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