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网络发展越来越迅速,在人们生活中比重占的越来越大,需要了解的信息只要是点击网络搜素基本上就能出来。而正因为如此促使了许多的不法分子趁机在网络上获取个人信息,而随着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不断的加大,一旦被查处就会被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规定
  
  (一)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增设的罪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对此概念作出相应的厘清。法院分析认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要把握两个标准:“自然人性质”和“隐私性”。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自然人的信息,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信息,对于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大量的企业信息不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的行为判断。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条对该罪的行为描述。对于“窃取”尚好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方法”到底涵盖哪些,实不明确。这当然是立法的一种技术考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亟需解决。法院认为,“非法获取”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授权的获取方式。实践中,行为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窃取、购得、骗取、夺取、胁迫、索取等,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允许。
  
  (三)“情节严重”的后果认定。
  
  法律关于“情节严重”的表述标准模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也具有一定的困难,不容易形成“心证”或是对自己形成的“心证”摇摆不定。法院认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具有综合性和全局性。
  
  网络时代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而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甚至是被人敲诈最好是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集资诈骗罪检察院时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集资诈骗的新闻,您听到的也不少,集资诈骗的行为对于社会的损害是非常大的。有的朋友因集资诈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非常严格的,集资诈骗罪检察院时间在反集资诈骗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打击集资诈骗犯罪,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犯罪的有关内容...


·上海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
      司法鉴定的结果因为具有专业性,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对一些专门性的问题作出司法鉴定,以帮助法庭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从而使案件事实更清晰,使法庭更有效地作出判决。而司法鉴定也有一套自己的流程,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上海刑事司...


·一、无期徒刑假释是多少年?
      一、无期徒刑假释是多少年?无期徒刑假释是10年的时间。假释考验期限,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考验的期限。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


·无期徒刑是要在监狱呆一辈子吗
      单从字面上理解无期徒刑的话,相信很多人都觉得这是指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狱里面呆上一辈子。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也是有机会得到减刑、假释的。关于无期徒刑刑期的内容,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无期徒刑是要在监狱呆一辈子吗 无期徒刑,...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一、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据法律规定,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


·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是多久,考验期再犯罪怎么处罚?
      我国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是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就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假释考验期,那么您知道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是多久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是多久 犯罪分子...


·什么是重大盗劫包庇罪量刑?
      重大盗窃犯罪分子一旦触碰到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就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判罪,那么在犯罪分子在认罪的时候,法官就会根据犯罪人的判决进行处罚。然而盗窃就是盗取他人的财务都是属于刑事盗取,那么人重大盗劫包庇罪量刑的标准会是什么,会接受怎么样的处罚呢? 一、重大盗窃包庇罪量刑标准是...


·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吗?
      一、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吗?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该在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是并不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而且前后两种或者多种罪名,一般都是会并案同时检查的。二、刑拘发...


·未成年去网吧会拘留吗
      不会。只是会处罚接纳未成年的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类型属于哪种?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类型属于哪种? 在公司或者企业中,一些职位较高的工作人员手头上会有较多的权利,在实践中会发生这些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将原本属于企业的财物据为己有,侵犯公司与其他员工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那?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类型属于哪种?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


·拘留15天后法院会怎样 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一、拘留15天后法院会怎样如果拘留满十五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放当事人在没有起诉之前,一定不能拘留债务人。起诉以后也不能拘留,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才能可能被拘留。二、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办首先,当听到或了解到亲人朋友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后,不要惊慌,先要尽力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