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虽然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众多,平均分下来的话并没有多少,所以中国的土地资源还是非常稀少的,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也是非常严格的,土地都是收归国有我们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城镇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但还是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步。当然,对于土地的管理制度可能会由于地方的不同而有一些变化,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形态和土地价值是不相同的,还有一些地方的独特性导致土地的管理制度会有所不同。
  
  


·一、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如何书写?
      一、场地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如何书写?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本市 小区 栋 号楼房及房内部份物品(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提供给乙方作为...


·离婚后农村土地补偿款享受吗
      离婚后农村土地补偿款享受吗 一、离婚后农村土地补偿款享受吗 如果离婚后将户口迁出的,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由于不具有被征收村集体的户口,所以是没有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八卦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
      八卦岭土地使用期满后怎么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


·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近些年来,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一直是公众关心的一大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商业、娱乐、旅游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么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


·农村出嫁女可以继承土地吗?
      农村出嫁女可以继承土地吗?不可以继承土地,目前农村的土地资源主要分为: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草地,而这些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能够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与使用权,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之后,其继承...


·“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应该是平等地分配,理由是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享有土地补偿费,而农民则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分配该补偿费的权利。因此,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


·企业刚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企业刚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有权对其处置。在二级市场上,企业和个人可以买卖、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这些都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而土地使用不是无限期的,那么企业刚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吧...


·我国土地使用权证能抵押么
      我国土地使用权证能抵押么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依法对国有土地资源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而且是有一定的年限的,那么当我们手头比较紧、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证能抵押么的知识。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下列...


·老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
      老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房屋不存在使用年限的概念,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到期后在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作为业主可以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使用土地。房屋是业主的私人财产,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


·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在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缩小地区间的距离。我们会经常看到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后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相应的补偿。那么您是否知道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征收土地二次补偿标准是怎样...


·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为了让各省市的发展更加的快速,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大量的征用人民的土地,用于发展省市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对于这些用于省市建设的土地的征用,国家规定是需要对相应的被征地人民进行赔偿,下面给您介绍一下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