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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法程序抽逃出资,构成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约之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公司股东应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当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时,依法可以追加该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裁定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股东公司即构成本案债务人。如果股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债务,且股东公司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由于连续追加将引起新的复杂法律关系及追加事由的变化,实践中除刑事追缴外一般不宜连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提存的类型以及区别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接受的提存分为两类:
一是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简称“清偿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
·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
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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