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浙江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浙江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条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
  (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
  (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
  (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
  (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
  (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后,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患者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患者一方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预防接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有过错,并使患者遭受损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予以受理;但对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生育并发症相关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七条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举证证明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隐名就医)、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第八条患者就医后死亡,医疗机构认为死亡原因不明,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九条患者一方根据医疗服务合同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规定,或者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三)患者一方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应就其提出抗辩的事由或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其持有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提供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二条 涉案病历资料存在下列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做出处理:
  (一)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有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第十三条 因涉及医药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应要求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中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一并做出明确认定;患者构成伤残的,应同时做出伤残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所涉证据材料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组织举证、质证,并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审判人员可以视情列席听证会,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
  第十七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可不予采信。
  对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等。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第十九条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医疗条件及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确定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疗机构确属违约,且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相应责任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患双方经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请求撤销、解除、变更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对因同一医疗行为发生新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曾处理,或医患双方原达成的协议未曾约定的,患者一方可依法另行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这篇指导意见就是浙江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参考法规。其中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患者发起诉讼后的举证责任及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程序等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并且,也阐述了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中质证的作用。浙江省各级法院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切实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多少
      1、门诊报销:(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 “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


·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医疗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发生伤害事件后,受伤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伤害鉴定,已确定相关等级。因为相关文件较少用到,很多人对于法医的鉴定标准不是很清楚。那么,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呢?
      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呢? 一、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呢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往往都会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打官司来解决,很多人就有疑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详细解答,供你阅读。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因医疗事故发生...


·医疗事故鉴定大概需要多久有结果
      医疗事故鉴定大概需要多久有结果医疗事故鉴定一般要是现在申请鉴定,那么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怎么样的?工伤职工的医疗期的待遇是职工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不变,还是原来的正常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比如平时如果因为工伤某个部位导致骨折的话,医院的鉴定单上会明确的标注清楚遭受骨折的具体部位的名称,比如说鹰嘴部骨折。在拿到医生给出具的诊断单以后,没有进行工伤鉴定之前有部分员工就非常关心,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


·诊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诊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


·医疗调解要提供什么材料?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调解要提供什么材料?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医疗调解应提供哪些材料 在调解医疗纠纷时,患方要保存和提供一些原始单据,包括: 1、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如:住院结算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费分项说明,如患者原发病医疗费用数额、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