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不履行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离婚不仅是夫妻两个人失去了法律上的关系还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协议虽然签署,离婚财产分割不履行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是夫妻一方故意拖延。这样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法律也会强制执行的,保障夫妻一方利益不受损。下面我们就告诉您遇到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怎么办。
  
  一、离婚财产分割不履行
  
  1、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办理的离婚。
  
  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认为,既然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行了,没必要再起诉。笔者认为,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约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2、协议离婚后,双方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有人认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据此,离婚财产协议纠纷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笔者认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
  
  3、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这种情况下,该方的起诉会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若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提到);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仅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作为一方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协议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再者,司法解释在表述时在“欺诈、胁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说明“欺诈、胁迫”并非可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唯一理由。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显示公平”这一理由进行分析时,应根据可以查清的事实来慎重处理。因为协议双方毕竟曾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对方也并非不可能。
  
  4、一方应在什么时限内起诉(包括撤销、变更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以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问题很关键。
  
  根据规定,这个时限应为一年,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虽然《合同法》规定的是两年的时限,但《婚姻法》出于对婚姻领域的特别考虑而将此时限减少为一年。
  
  二、离婚财产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哪些呢
  
  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夫妻离婚之后对于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也都作出了说明,但有的夫妻一方不履行分割责任。离婚财产分割不履行给夫妻一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迟迟拿不到分割的财产。因此,我们在此提醒您要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清楚不履行分割责任的处理办法,确保双方利益都不受损。
  
  


·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是否合法?
      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是否合法?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不合法的,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经查,在网站公布的新“婚姻法”中未使用“监护”一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有“监护权”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第二十一条 父母...


·刑法对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
      刑法对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


·什么是婚内财产
      婚内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好意施惠婚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好意施惠婚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好意施惠婚约不具有法律效益。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二、好意施惠的履行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理由吗、原告要说些什么?
      离婚诉讼开庭需要理由吗、原告要说些什么? 离婚诉讼是需要理由的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无非就是离婚、获得合理的财产分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将抚养权交给对方,那么在开庭时,甚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应当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重点陈述能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失去抚养权的人叫什么,抚养费的衡量因素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度高于结婚率,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就债权债务关系、孩子的抚养前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因此,也就意味着一方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将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您是否知道,失去抚养权的人叫什么? 一、失去抚养权的人叫什么? 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


·如何打离婚官司
      如何打离婚官司 起诉离婚前应该了解并且准备以下情况、以及证据材料: (一)对方基本情况: 1、对方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住址; 2、对方的弱点是什么,对此事件,有无具体的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是否有什么劣习,如吸毒等。 (二)感情破裂清单: 1、认识时间及方式...


·离婚财产分割与逾期不支付的违约金怎么算?
      离婚容易引起纠纷的无非就是两个大问题,一个是子女的抚养,一个就是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先协商,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等等来进行离婚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已经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逾期不支付就需要付违约金,那么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分离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夫妻分离多久可以自动离婚?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规定。首先,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异地工作等等。因此,并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为离婚...


·离婚后女方可以争取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吗
      孩子,对于任何一个母亲来说,都是生命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即使在婚姻生活当中,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对母亲来说,孩子的抚养权将是母亲争夺的最重要的一个东西。并且对于很多夫妻来说,可能结婚以后孩子有两个,当其中一个判给另一方后,可能作为母亲也想争夺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意思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意思?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