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商局年审营业执照原因,检验办法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为了方便多数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提高工商年检工作的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内资企业、外资代表处和个体商户都要参加年度工商年检审核,然而很多人并不清楚工商局年审营业执照的原因、检验办法,下面我们就简单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年检原因
  
  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对注册资本的年检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因为,有否足够的资本是考核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质上,注册资本的工商年检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一种定期审核,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在验资通过后,再来抽逃资金,远比对公司时点资金的验资要可靠的多,这也是为什么要进行工商年检的目的之一。
  
  二、检验办法
  
  1、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3、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5、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6、企业年检程序: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
  
  9、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1)登记事项情况;
  
  (2)备案事项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5)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10、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11、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13、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4、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5)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6)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8)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15、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5)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6)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8)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6、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4)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7、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8、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19、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1、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2、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23、条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24、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许多新开企业和新的个体商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后,并不清楚后续的工商局年度营业执照审核。上文中提到的检验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相关企业。
  
  


·由于工程质量不仅关系者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
      由于工程质量不仅关系者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也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相关归家机关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各方单位在实施具体作业时,需要按照该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企业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企业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工程质量保证年限是多久
      工程质量保证年限是多久?做工程的的朋友们都知道,一个工程在建造之初不仅需要建筑商与承包商签订合同,还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保障,之后就是验收。而对于使用该建筑的企业或者是个人来说,此时比较想了解的就是工程质量保证年限是多久,那么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整理出了有关的答案,请您来看一下吧。 一...


·过失犯罪死亡算工傷吗?
      过失犯罪死亡算工傷吗?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过失犯罪引起的伤害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但是不是属于工伤事故要等认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


·一、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公司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我国的劳动争议是如何处理的?
      我国的劳动争议是如何处理的? 一、我国的劳动争议是如何处理的? 1.协商(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


·单位诬告并辞退员工的补偿是多少?
      单位诬告并辞退员工的补偿是多少? 一、单位诬告并辞退员工的补偿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国企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国企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有补偿; 在国企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赔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关。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


·公司员工打架怎么处理?
      公司员工打架怎么处理? 一、公司员工打架怎么处理,人事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 1、先了解引起打架的事由,先从当事人一个一个了解,再通过其他在场员工进行了解。 2、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就找打架的员工一个个去聊,告诉他打架这件事违反了公司哪项制度,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 3、让...


·工商助企业融资的优势有哪些
      工商助企业融资的优势有哪些?现在不少的企业为了能够加快发展步伐所以不断的进行扩张,但是盲目的扩张也同样是会导致一些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的,这个时候企业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便是融资,一般来说是企业自己进行融资,但是现在还可以通过工商的帮助来进行融资,那么工商助企业融资的优势有哪些? 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