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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一方拿出写给父母的欠条,是否需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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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男方父母出资时,男方与其父母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并出具了欠条,即使女方不知道有该欠条,也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依照我国《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你的描述,如果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婚后男方的借款,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双方购置房屋,这种情况下,虽然欠条由男方一方出具,但该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该资金属于赠与或该欠条是为了达到让女方少分财产的目的而由男方事后补签的,那么所谓的借贷在法律上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诚然,在男女双方已经闹到离婚的程度时,这种证据在实践中不太容易收集,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时也非常慎重,通常要根据是否存在借款的必要性、借款发生时间长短、有无约定利息、是否存在催要事实或还款事实等综合认定,当事人只凭一份孤立的欠条来主张与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能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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