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想要避免纠纷的产生,其实可以在购房的时候小心注意,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加以注意。那究竟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若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有效吗?本文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买在房产项目清盘时。
  刚开始卖和最后卖的商品房价格一般都较低。期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出于资金滚动的需要,一般将价格定得很低。当商品住宅的销售量达到80%以后,就进入了房地产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此时价格会低下来。而且清盘房基本是现房,房间本身的质量问题已经过竣工后一段时间的检验,问题基本暴露出来,购房者可以擦亮眼睛认真挑选。
  2、两种促销价格不可信。
  有些房地产商出于促销的考虑,往往弄出很多五花八门的价格,如“起价”、“均价”、“优惠价”等等,其中“起价”最不可信,它通常是整栋住宅楼中楼层、朝向、户型等最差的那套房。而“均价”实际上是房地产发展商计算售房面积的一种方法,个别发展商亦有用“均价”来吸引消费者的。
  3、提防面积计量“缩水”。
  个别房地产发展商在房屋计量面积上会打一些“埋伏”。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发展商应该向购房者明确其商品房分摊系数(商品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之间的比例),购房者可以据此计算所购住房的使用面积,全面了解所购商品房的“得房率”。
  二、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吗
  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把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的情形在时有发生。那么此种情况下房屋的买卖是有效还是无效呢?根据房产登记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后果:
  1、登记在签约人名下,合同有效
  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没有他项权利人,他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么买卖有效,共有人不能据此主张买卖无效。如果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妻子属该房屋的共有人。但丈夫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购房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丈夫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购买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何某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故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签约前明知夫妻共有且另一方不愿出售,则合同无效
  明知夫妻一方不愿出售或与签约者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或明知另一方不同意出售,而购买夫妻共同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第三人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与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仍属无效。
  3、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同意出售的,合同有效
  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但一方签约、购房人又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都同意出售的(例如,出具同意出售的承诺书等),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判断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出于善意有两个标准,即:主观上,第三人并不知道转让方无权处分财产;客观上,第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至于夫妻一方未经隐性共有产权人的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受害方可通过婚姻法的规定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对出卖房产所得的收入进行分割。买房子最重要的就是签合同。签订合同时最好委托律师,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而只要小心注意了这些问题之后,才能比较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实中,若不小心在这方面产生纠纷的话,要是不知道该怎么解决的,也是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处理原则
      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多。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审判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行探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从买卖双方...


·签订二手房合同买家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签订二手房合同买家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是需要承担的,卖方可以单独向买方主张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


·二手房的纠纷有哪些类型
      二手房的纠纷有哪些类型 1、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


·离婚后房屋补偿怎么划分?
      离婚后房屋补偿怎么划分首先,私有住宅的拆迁补偿,只给予房屋产权人,通俗一点就是房屋的主人。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在离婚后已经属于一方的,那么拆迁补偿款只能给到房屋产权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再者,未取得产权的公房,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要确...


·父母没立遗嘱房产怎么继承
      父母没立遗嘱房产怎么继承 一、父母没立遗嘱房产怎么继承 这种情况需要先办理继承手续,房产继承到兄弟二人名下,因房子是两人共有,两人均同意卖房,才能进行出售。 二、无遗嘱房产继承过户方式和所需资料 第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第二、到区或市...


·未成年人可以拥有房产吗?
      未成年人可以拥有房产吗? 一、未成年人可以拥有房产吗 可以的,未成年人有房产拥有权。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一般来讲,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当然也不能凭自己的劳动收入来获得房产。那么他们能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呢?《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


·一、假离婚买房复婚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假离婚买房复婚财产的规定是什么?假离婚买房复婚财产的规定是,在假离婚期间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如果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话,其实就是婚前房产。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


·一、共同财产房产分割协议必须要公证吗?
      一、共同财产房产分割协议必须要公证吗? 答案是法律上不需要,生活中视情况可选择进行公正。 要是在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的,离婚后可以另行分割,不需要公证。只须凭协议和离婚证书、证明所分割的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


·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一、疫情个人房租减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疫情个人房租减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


·北京小产权房政策是什么?
      前几年年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居高不下,各地均争先恐后的出现了很多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其价格优势也占据了房地产市场的一席之地,那么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是个什么态度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小产权房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规定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