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在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直接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诸法律。  1)以婚姻案件当事人的面目出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准许与同居的对方离婚,并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2)在同居另一方死亡后,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请求与子女共同继承死者遗产。

  3)同居双方产生矛盾后不愿继续同居关系时,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4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和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属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应以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亦未举证证明贡献大小,故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

  5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6、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

  7案例一:原告夏某(女)与被告蒋某(男)于2002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购买A、B、C三套房产(均登记在蒋某名下),D、E、F三辆汽车(D、E汽车登记在蒋某名下,F汽车登记在夏某名下)。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以来,原告履行了妻子和母亲的职责,而被告却见异思迁,引起双方关系破裂。原告遂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被告蒋某辩称双方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原告夏某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对此期间的债务予以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夏某、蒋某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故对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夏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蒋某提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欠下了巨额债务,应由双方分担。夏某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主张的巨额债务不合实际、有违常情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务系因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所产生,故法院对蒋某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房产A及汽车E、F由夏某所有,房产B、C及汽车D归蒋某所有。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由分割后的财产所有人各自归还。二、蒋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夏某房产价值差价及汽车差价共计人民币721500元。

  

  案例二: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自2002年正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5月1日生育共同之子小诚。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感情较好,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过后均自行和好。后来,王女士认为李先生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但遭到拒绝,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近期,双方因安装空调的事情发生纠纷,李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多处软组织受伤。王女士对李先生的感情彻底破裂,为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同居关系,并要求抚养共同之子小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的意愿,其表示愿意随王女士生活。王女士表示若共同之子小诚由其抚养,其不要求李先生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认为,原、被告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否解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同居后共同生育之子小诚,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告现在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共同之子小诚,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及遵循子女本人的意愿出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共同之子小诚由原告王女士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案例三:原告王亮诉称:2010年1月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25日双方以夫妻名义一块共同生活,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闹矛盾无法一块生活。2011年4月14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纠集他人将原告家中生活用品抢劫一空,至今未还。综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抢走原告的东西应依法返还,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燕辩称:1、我没有抢走原告的财物;2、我没有纠集他人,是在原告父母监督下和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拿走我娘家的陪嫁物。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诉争的财物,其中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鞋柜一个,原告能够提供购买发票证明其在同居前购买,应属原告的财产,且城区派出所干警证明被告亦认可搬走了前述物品,故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原告其余请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待以后有新证据原告可另行主张。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彩礼按习俗系男女双方父母之间给付的聘礼,应由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主张,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亮联想牌电脑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鞋柜一个。

  

  

  

  


·农民离婚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
      农民离婚财产分配规定是什么?现在农村离婚财产的分配方法是: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案件是法律案件里面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国家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作出赔偿的法律决定,然而,也会存在部分对于国家赔偿不满而决定进行申诉的情况。在这个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法律案件的申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期限规定,那么国家赔偿案件申诉期限是多久呢?...


·一、离婚10年后还能追要抚养费么?
      一、离婚10年后还能追要抚养费么?如果是追诉以前的抚养费,最多向前追两年的,因为有两年的时效限制。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若有应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


·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怎么解决?
      对于牵扯到抚养费的原因,可能是夫妻双方离婚,也有可能是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这些都会牵扯到抚养费的问题。国家对于抚养费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之下都是有夫妻双方共同抚养,那么如果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一方死亡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国规...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现实中,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比较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人身、精神方面肯定是受到了损害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家暴《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


·重婚什么情况下不会被判刑?
      重婚什么情况下不会被判刑?现实生活中,犯重婚罪应当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


·怎样起诉要抚养费 抚养费官司怎么打
      虽然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协商约定清楚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日后需要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离婚之后却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此时另一方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那此时要怎样起诉要抚养费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起诉要抚养费 可以通过...


·一、结婚男方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一、结婚男方不出抚养费怎么办?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


·未婚生育孩子抚养费是多少
      在未婚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及时办理了结婚证的,这时孩子生下来也还算是婚生子女,否则也就只能属于非婚生子女了。但其实,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一视同仁的,因而作为父母也是要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那此时未婚生育孩子抚养费是多少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未婚生育孩子抚养费是...


·婚前协议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合法吗?
      婚前协议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合法吗? 一、 婚前协议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合法吗? 婚前协议中一方提出离婚要无条件赔偿是合法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的。婚前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


·如果起诉离婚是双方都收到传票吗?
      在现代社会,夫妻之间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感情破裂,以至于无法维持婚姻状态的事例数不胜数,因此很多家庭会选择离婚去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因为各种问题无法私下协调离婚的家庭还是很多,因此很多时候会选择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是双方都收到传票吗? 一、什么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也叫诉讼离婚(Di...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