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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一种方式,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原债的履行方式为以房屋抵偿原债的合意,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原先的债务。因此通常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以房抵债双方此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2.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通常变现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抵债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
·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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