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说我们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的实际归属权还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我们才能够听到国家征收土地这个词语,为了建设更好的城市,老旧的土地总是需要拆除重建,之前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拥有人在出让土地后是可以得到土地征收补偿的。那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量1亩以上的,按1亩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各类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女性农民在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缴费或以自由职业身份缴费的,可在到达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政策规定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个人分账户中逐期代缴。缴费年限不足省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齐应缴养老保险费。当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由其个人筹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按照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土地征收得到的赔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会低于土地的原有价值的,如果征收土地获得的土地价值低于原有价值的话,我们都可以进行申诉,不过淮安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我们只能够作为参考,因为具体的政策当地的政府会有土地的征收标准出台,还需要到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了解。
  
  
  
  


·农村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农村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需要缩短交通距离促进各地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这时候就需要牺牲部分农业用地,为了弥补农民的损失,早前国家已经有明确的耕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法律,政府对农业用地还是比较重视的。2017年农村征地补偿出了新的...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是指什么
      宅基地虽然因为它特殊的权利属性为集体所有权,所以农村农户对它只有使用权,也需要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即宅基地证。那么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呢?接下来请看我们为您搜集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一般情况下,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拥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因进城务工不再使用土地的时候,可以将其租赁出去,这样一来,还能获得一笔收入。这方面,我国也有相关管理办法。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
      老人死后土地继承法应该怎么继承办理1、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2、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五荒地等土地,其承包收益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期内的,其...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临桂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537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37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943元/亩到23772元/亩之间。两江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08...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不只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也对租赁者安心大胆创业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是一个双方共同受益的行为,但是签订双方可能存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上有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承租若是合同提前解除,法律...


·开发商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是什么
      一般我们在买房之后会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两个证是必须要有的。但是有些时候你又确实会拿不到土地使用证,那么这又是因为什么理由呢,开发商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是什么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具体的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开发商土地使用证不给办理的原因有哪些? 原因有多种;土地有纠...


·最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宁洱镇,平均补偿标准:3924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磨黑镇,平均补偿标准:29257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同心乡、普义乡、勐先乡,平均补偿标准:20029元/亩。 ...


·异地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异地离婚的材料有哪些
      夫妻要是分居两地而此时有需要离婚的话,那么通常是在异地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同样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那么您知道异地离婚需要哪些证件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


·最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的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玉亭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740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400元/亩;旱地、宅基...


·面临动迁农村宅基地遗产继承怎么写?
      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进行继承的,但能够享有继承的仅限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宅基地作为村集体共有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而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掌握在村民自己手里的。因此,当需要继承时,面临动迁农村宅基地遗产继承怎么写?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地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继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