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涉嫌信用卡诈骗一般拘留多久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方式也不断的发生改变,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信用卡的诞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一些恶意使用信用卡者利用信用卡进行违反法律活动,恶意拖欠信用卡还贷等等,那么遇到涉嫌信用卡诈骗一般拘留多久,立案标准又是什么?的我们与您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诈骗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综上所述,涉嫌信用卡诈骗一般拘留多久根据犯事情节的严重性来判断,所以我们也在此提醒您,信用卡是关乎自己的信贷问题需谨慎,如有恶意透支严重者恶意不还信贷者你以慢慢走向法律边缘,自己所酿造的后果你只能一人承担。如需了解更多可咨询的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盗窃的手段有哪些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说到盗窃,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生活工作过程中,其实经常出现一些盗窃行为,但其中也不是所有的盗窃都是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处理。但无论是否构成盗窃罪,行为手段总是存在的。那一般盗窃的手段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盗窃的手段有哪些 (一)盗窃...


·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一、犯罪预备过程中遭受侵害还会受到处罚吗? 还是会受到处罚,但具体的也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监外服刑多久报到一次
      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没有具体规定,不过一般行为人是需要每周报到的,和管制、假释一样,如果对罪犯采用监外执行的,是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报道次数每个地方均有所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


·无证驾驶拘留多少天出来?
      无证驾驶拘留多少天出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无证驾驶如果被处以拘留,拘留天数为十五天...


·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相信您对受贿罪并不陌生,这是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此时就要根据法律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做出判定了,那到底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


·间谍罪的犯罪主体都有哪些
      间谍罪的犯罪主体都有哪些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


·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事审判中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


·刑诉法查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查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


·有期徒刑有什么量刑区间,与拘役有什么区别
      有期徒刑的量刑,需要按照刑法的规定来操作。刑法中的有期徒刑有很多量刑的区间,那有期徒刑有什么量刑区间?除了有期徒刑外,拘役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教育的刑罚,那有期徒刑与拘役有何区别?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期徒刑有什么量刑区间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


·故意伤害致死可以判死刑吗
      对于故意伤害的行为,至少达到轻伤以上损害程度的,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此时根据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致死可以判死刑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


·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生产有害食品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