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轿车。伴随着车辆的增多,二手车也越来越多。目前来说,二手车市场是极大的,所以加以管理就十分重要了。我国对于相关的市场管理,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就向您介绍下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为了维护二手车市场的秩序,我国出台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文章告诉我们手车经营采取的是备案制度,相关经营者必须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备案,条例规定了法律二手车交易的范围、条件、鉴定评估、转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遮挡机动车牌照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遮挡机动车牌照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人们在驾车过程中,应该遵循交通规则和规章制度,做到安全驾驶。可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车主将车牌遮住,以此逃避电子监控。其实,这样的行为非常危险,往往会因为超速等导致交通事故。新的道路安全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那么遮挡机动车牌照...


·一、醉驾交强险赔偿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一、醉驾交强险赔偿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


·一、交通事故中无责交强险怎样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中无责交强险怎样赔偿标准? 针对无责情况下: 1.如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如已经得到赔偿就不能赔了。 2.另死亡伤残是可以累加赔偿的,因为人是无法定价。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不赔怎么办?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不赔怎么办?行人要是被机动车撞了,此时即使经过认定行人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无责任,这样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也是会要求机动车一方作出赔偿的,只不过赔偿的比例不高罢了。那如果是自己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不赔怎么办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车被撞了对方全...


·一、转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
      一、转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 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是1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


·借车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
      借车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是非常不安全的情况,不管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是没带驾驶证,都是不对的。很多人对于借的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会有责任的问题不太明白。关于“借车酒驾无证驾驶撞死人”的问题,您会在下面的专业解答。  一、无证驾驶撞死人的处罚  1、新交法...


·开设赌场罪交不起罚金要妻子交吗?
      开设赌场罪交不起罚金要妻子交吗? 一、开设赌场罪交不起罚金要妻子交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


·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


·一、交通事故给了预付款可以取车吗?
      一、交通事故给了预付款可以取车吗?交通事故给了预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取车,取车的时间要等交管部门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后赔偿程序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了保证赔偿数额合理,需要启动交通事故后赔偿程序,这在交通事故认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交通事故后赔偿程序的内容有哪些?接下来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索赔流程的内容。 交通事故索赔是一个宏观问题,在以下所说的各个阶段,通过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人购买车辆方便自己的出行,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就逐年上升。对此,国家出台了交通事故责任处理办法为正确处理道理交通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以及责罚形式。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具体内容。 一、总则 第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