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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47号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者未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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