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说到工伤的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相关的赔偿的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说到工伤的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相关的赔偿的标准,对于不同的等级的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且,如果是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并且致使童工十级工伤的话,不仅仅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那么,童工十级工伤怎么赔偿呢?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一、童工十级工伤怎么赔偿
  童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他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亦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6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1款);“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2款)。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 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1、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由用人单位承担;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其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的一次性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拐骗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致残的,要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在我们进行处理童工的工伤的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需要考虑工伤,还需要考虑童工这个特殊的群体。而对于我们的法律中如何规定童工十级工伤怎么赔偿这个问题来说,我们的法律中要求如果出现童工伤残、死亡的,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起着不
      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我们在工作单位上了一段时间班后,可能会出现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我们作为劳动者应该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依照续签劳动合同程序办的话,他们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


·工程结算书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结算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结算书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编制的格式,工程结算书、竣工图、施工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以及国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结算书内容: 第一部分:结算书的封面页,记明发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算造价、编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
      作为劳动者,很多时候是被动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适应一定的工作条件并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如今社会竞争压力很大,很多人没有机会去选择和争辩。但是,作为劳动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相应地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和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就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有哪...


·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如果房屋使用已经超过保修期,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人们会找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这些装修装饰工程可以称为修缮工程。而我国建筑工程条例明文规定了各类工程的质保期,当然也包括修缮工程。那么修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一、修缮工程质保期是...


·年最新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怎样的
      年最新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怎样的 最新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对监理的工作进行一个规定,工程监理是在建筑工程中榜样对整个工程监督管理的角色,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监理部门监督管理整个项目的运用以及施工进度,那么最新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有哪些内容? 最新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


·什么叫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什么?
      什么叫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什么?建设方拿到项目后,应该精心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只有通过质量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才能交付使用。工程质量验收也是工程建设周期中一个重要环节,那么,什么叫工程质量验收呢?下面我们跟随我们...


·单位能否随意要求员工加班?
      加班也就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当今社会,一些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会安排员工加班,安排员工加班不违法,但单位能否随意要求员工加班?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能否随意要求员工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


·劳动合同中代通知金要多少
      劳动合同中代通知金要多少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这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但此时也要严格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操作才行。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时间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那到底这个要求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辞职是劳...


·工作后才签劳动合同,合同上该写哪一天
      工作后才签劳动合同,合同上该写哪一天 在实践中,往往可以发现单位并不是在入职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多都是在入职后,有的不正规的单位甚至工作几年后才签,这时我们往往会疑惑应该在劳动合同上写上哪一天呢?对用人单位来说,当然希望你在上面签上入职当天的日期,这样他们就可以省去很...


·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哪些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来证明。不过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的权益来说并没有保障,许多劳动纠纷都是因无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那劳动关系的确认有哪些标准?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