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儿童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最近离婚的话题比较多,可能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无法相守,但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随着离婚也会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怎么办,离婚是父母之间出现了问题,然而孩子还是无辜的,也是需要保护的,那么离婚儿童抚养费标准又是什么呢。
  
  一、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不论是外在因素还是自身原因导致了感情破裂,最终不得以走上离婚的道路,这其中伤害最大的应该是孩子,虽然离婚儿童抚养费标准的提出可能无法弥补孩子在心灵上的创伤,但是却也是对儿童未来成长的一种保障,也有效避免父母之间因为孩子问题而产生的纠纷,避免了二次伤害。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现在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现
      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现在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而且外国人对夫妻财产是非常看重的,所以,在结婚前会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那么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一、男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深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深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深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其实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


·未领结婚证同居犯法吗?
      未领结婚证同居犯法吗未婚同居是否违法,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1、未按《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从古至今,女性的地位因为先天力量的弱势在社会不断演变中不断发展,由高到低,被压迫,被解放。因为弱势,拐卖、绑架妇女事件屡见不鲜,对此视而不见的也大有人在,冷漠,无视,这种冷酷的态度和行为更是助长了罪恶泯灭了善良。而如今,我国是法制社会,对于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条件已有了明确规...


·为了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为了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最好离婚夫妻可以好好的协商之后解除婚姻关系,而此时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最好也签订书面的协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损害到自身利益。那么这个离婚子女抚养费协议书该如何写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离婚子女抚养费协议书模板 立协议人: ...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


·结婚30年婚姻无效广东相关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等,有关婚姻无效的情形到底具体有哪些情形呢,现在就由我们来告诉您结婚30年婚姻无效广东的相关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


·男女结婚彩礼要多少钱 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近年来男女结婚的时候往往男方需要给付女方彩礼,而这只能算作是当地的风俗,并不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结婚必经程序。因此,要是双方没有给付彩礼,其实对办理结婚登记也是没有影响的。那么一般男女结婚彩礼要多少钱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结婚彩礼要多少钱 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


·一、对方不给抚养费怎样起诉?
      一、对方不给抚养费怎样起诉?搜集对方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主张支付抚养费。1、对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其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民法典》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