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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或在建房优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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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对公司之前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即破产管理人和当事人相同的合同解除权。

  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房地产公司将不再进行经营,其财产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在建房屋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建设,管理人交付房屋已没有可能性,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根据2014年《答复》规定,消费者购房人仍然对购房款请求权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主张对支付购房款享有消费者购房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如果管理人选择重整或其他方式盘活资产,而不解除合同,消费性购房人仍有权选择房屋交付请求权实现优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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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优先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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