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当今这个社会,质量通常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来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当今这个社会,质量通常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来说质量也是人们比较重视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产生了很多纠纷。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由应该如何确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由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合理界定“建设工程”的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与《若干解释》均未作明确的界定,与此相关的有《建筑法》第二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也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范围较《建筑法》还要宽泛。国家之所以专门立法规范建设工程,是因为对于这些工程的施工资质有着特殊要求。因此无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于都要求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都应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也应被涵盖在内。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建设施工合同。而其他的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揽合同来认定法律性质。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明确的资质要求的,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对于农村的普通民房,由于并不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有关规定中,如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规定中,虽然严格来讲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农村建房均由个人施工或施工队承包施工的现状,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准确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构成因素来分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一要素的构成方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等要素。因此,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这也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包括主从法律关系)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与以下几种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查。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定案由。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监管、规避管辖等方面考虑,往往将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内容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比如,名为借款实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名为劳务费实为工程款等等。这就为法院正确甄别提出了要求。如果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由,必定会带来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案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实现对受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具有主导权。当然,也不排除在存在多项请求权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
  四、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案由确定。
  实践中,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包工头)来完成。对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上述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与一般的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也有区别。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有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是必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的法律关系进行案由的确定,第二是法院应该依照自己的职权进行确定。如果您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由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工程建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某些包工头违背道德信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的方式有很多种,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的解决方法,您可以了解一下。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解决办...


·工伤认定申请可延期吗?
      我们知道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法律方面是做出了时间限制的,不管是怎样的主体在申请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才行。那实践中遇到特殊的情况,此时工伤认定申请可延期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可延期吗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多少钱一月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基本上都是一月一交。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0.5%到2.0%之间,缴纳的费用也不一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期限是多久?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期限是多久 1、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 2、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


·用人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单位在聘用职工后,没有
      用人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单位在聘用职工后,没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随意辞退职工的,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补偿给被辞退的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能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能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


·公司的经理是选举还是聘用
      聘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产生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


·一、工伤误工费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工伤误工费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工伤误工费的时间一般是从受伤的当天(第一天)开始计算的。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根据鉴定出的等级...


·在劳动法里明文规定
      在劳动法里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在劳动法里也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我们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需要注意哪些?今天就这个问题为您作详细的解答。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


·工伤以后劳动合同到期要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工伤以后劳动合同到期要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


·按规定工程质量怎么验收?
      按规定工程质量怎么验收?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质量存在问题的工程就象是随时可能爆炸的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用利益造成巨大危害,因此,每一项工程完工后,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相关单位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那么,工程质量怎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