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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延验收,竣工日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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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是对承包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的检验,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中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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