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德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前段时间我们知道了中国开放二胎政策,这就让有的人放宽心了不少,但对于二胎的相关政策我们还是需要去了解一下的,对于二胎的生育也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然也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的。那么在德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我们根据下文具体了解一下。
  
  德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但是不同的地区国家有不同的政策规定,这是因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管理方式当然也不同,如果对相关政策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浏览相关政策规定,这对日常行事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离婚后多长时间起诉财产分割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
      离婚后多长时间起诉财产分割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在发现后三年内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


·离婚孩子双方共同抚养权是否被允许?
      离婚孩子双方共同抚养权是否被允许?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


·夫妻离婚后抚养费怎么支付
      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一旦夫妻离婚那是必须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的。而此时,一方实际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需要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很多人在离婚后不清楚这个抚养费要怎么支付。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夫妻离婚后抚养费怎么支付。 一、夫妻离婚后抚养费...


·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若女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男方就需要实际支付孩子抚养费。虽然会在离婚的同时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但实践中男方不给抚养费的情况也是很多的。那夫妻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


·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
      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 一、判决离婚后再登记结婚可以吗? 可以,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几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


·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因有哪些
      禁止近亲婚姻有现代科学的根据。很多人近亲近亲结婚,不仅不利于后代健康,还会影响社会的优生优育,给自己和后代带来巨大的痛苦。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阐述一下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因,帮助进行深入了解。一、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因有哪些近亲婚配时,彼此之间往往具有相同的基因,一人是某致病基因的携带者...


·一、爷爷奶奶应付抚养费吗?
      一、爷爷奶奶应付抚养费吗? 孩子的抚养费不能要求爷爷奶奶支付。 孩子的父母与子女具有直接血缘关系,对子女具有直接的抚养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爷爷奶奶对孙子(女)没有直接抚养义务,离婚以后,其父亲不支付抚养费的,爷爷奶奶没有责任“代劳”。 ...


·夫妻双方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找有关
      夫妻双方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找有关部门提出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按照规定必须要先进行调解,而往往经过调解,不能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的话,同时确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的,这个时候才会作出准许夫妻离婚的判决。因而,并不是只要夫妻一方去法院提起了...


·离婚财产协议遗失了怎么办?
      离婚时会双方一般会通过签署财产协议来协商解决婚前财产、婚后房产以及其他财务的归属问题,这是避免财产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协议,但是离婚财产协议遗失了怎么办?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离婚协议书丢了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


·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办 起诉离婚必须调解吗
      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为对方一直都不同意离婚,因此很有可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出庭的情况。那现实中,要是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办呢?此时是否就无法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办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