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南京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如何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补贴。

  

  (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落实国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参保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综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三到六周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二到三周岁婴幼儿的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妇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保健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市、区和江北新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选择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相关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有关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

  

  (四)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奖励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 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怎么写协议?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怎么写协议?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所以在关于抚养费额协议中可以就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做出约定。 而基于父母...


·离婚撤诉后多久能起诉
      离婚撤诉后多久能起诉 一、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


·公安拘留人后多久通知家属
      公安拘留人后多久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况除外。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离婚怎样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怎样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可以协商认定抚养权,也可以起诉判决抚养权。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二、抚养权...


·一、夫妻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夫妻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


·孩子19了双方离婚还有抚养权吗
      孩子19了双方离婚还有抚养权吗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二、协议离婚后双方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


·婚后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赠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 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 比如,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全额付款,办理完产权证后与另一方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产。像这种案件,您只...


·自愿离婚协议书简洁版应该怎么写?
      自愿离婚协议书简洁版应该怎么写?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简洁版应该怎么写? 男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


·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判决不离婚被告可以起诉离婚么?
      判决不离婚被告可以起诉离婚么? 被告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二、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被告受6个月提起诉讼的限制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