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格式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格式是什么
  
  现在我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您手上的钱多了,很多人就会选择一间公司进行投资。资金的投入是维持一个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便于资金回流。有的时候会签订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合同。
  
  一、清理债权债务的原因
  
  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而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大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二、清理债权债务合同范本
  
  清理债权债务合同
  
  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甲方因清理债权债务的需要,将与乙方就清理、催讨债权债务项目进行合作。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清理债权债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项目
  
  甲方的债权债务,以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清欠项目。
  
  第二条 合作范围
  
  权属甲方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他方依法转让给甲方的债权债务;
  
  就债权、债务清欠事项有关的咨询、调查、取证、诉讼、非诉讼的参加、参与。
  
  第三条 合作方式
  
  经双方同意并认可的协商、调解、诉讼、非诉讼代理等合法的方式参加、参与、代理权属甲
  
  方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四条 酬金标准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
  
  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 万元人民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 %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 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 %比例支付)。
  
  第五条 酬金支付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
  
  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
  
  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
  
  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 万元人民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 %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 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 %比例支付)
  
  按方式一付酬日为该债权资金实际回笼日或案件执行终结日给付。
  
  按方式二付酬日为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清理项目资金回笼比例实现日的次日给付。
  
  乙方不管采取方式一或方式二,取得甲方报酬时,应当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启动经费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与甲方合作项目的债权债务事项完毕之日止。若采用付酬方式二取得债权债务清理酬金的,合同的生效日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项目的债权债务资金回笼计划完成日终止。
  
  第七条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地向乙方陈述,将本合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情况和有关债权债务相关的证据
  
  材料、信息提交乙方并做好配合工作。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乙方的经办人了解清理债权债务的进展情况,以及具体的催讨、实务
  
  操作步骤及有关证据收集、取得的证明材料(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条件外)等情况。
  
  3、甲方有权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书面中止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的
  
  授权委托,包括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4、若甲方情况发生变化或债权债务事实发生变化,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发生变化,
  
  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或经办人。
  
  5、甲方向乙方或经办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出本合
  
  同范围外的服务,应当另行签订合作或委托合同。
  
  6、甲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7、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勤勉尽职,依法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8、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通报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涉及甲方的商业和企业机密情况负
  
  有应尽的保密义务。
  
  9、在甲、乙双方确定的合作或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权利(代理权),如有特殊需要,甲方
  
  应另行给予明确的书面授权。
  
  10、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其他政策规定的要求。
  
  11、若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发现甲方提供、反映的情况失实或者提供债权债务的
  
  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失实,乙方有权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在为甲方清理债权债务期间,与债务人签订的任何文书或者乙方单方给予债务人任
  
  何具有实体标的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应当预先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或由甲方共同签署。
  
  2、若乙方或经办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当承担不低于甲方实际
  
  经济损失80%的赔偿额。
  
  3、若甲方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实际情况或其他原因(非乙方原因),终止与乙方合作的,应支付乙方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
  
  4、若乙方按付酬方式二取得清理债权债务酬金的,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次日支付乙方
  
  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开始工作和办理调查、交通、通讯、文印、鉴定、公证、异地差旅费等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5、若乙方在具体工作中的费用超过甲方支付的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先行垫付或向甲方按
  
  时报销。
  
  6、由于乙方的原因终止合同,依约所收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由于甲方的原因终止合同,
  
  依约付给乙方的费用将不予退回。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
  
  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依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鉴于本项目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自行约定)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
  
  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点、
  
  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向甲方清理债权债务的具体事项中由于其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属于违约,由乙方和乙方的经办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1、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的,则约定的期限自动顺
  
  延至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次日。
  
  2、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的,可以补充、变更、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附件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公司之间会签订合同来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也会签订合同来保障资金的回流。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怎么处理及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利益。
  
  


·债务债权意思是什么?
      债务债权意思是什么? 一、债务债权意思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约定合同违约赔偿条款模范要怎么样写?
      约定合同违约赔偿条款模范要怎么样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债的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常见的社会关系,债权的建立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并非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在建立之后,就不会转移,根据法律规定,债的转移的原因有哪些?此外,债权在建立之后,也有可能会消灭。 债的转移的原因: 一、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事项
      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事项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那么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事项呢?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纠纷呢?请看具体介绍。 一、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事项 1、民间借贷大多以...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如何让规定?
      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如何让规定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是要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对方过了准备期限不还钱,您从知道他不还钱的那天起,有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民法典》(2021.1...


·合同转让和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合同转让和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对于合同转让,我们知道是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或者权利进行给第三方,包括原合同方的债务人同样转给了新的合同人,而债权转让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看到也是债务的转让,那么合同转让和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一、债权转让与合同转让中的债权转让的...


·公司债券上市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司债券上市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 债券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在进行上市债券的时候,也会死有一定的限制的条件的,而且,在上市之前,我们是需要考虑好对于公司的影响的。那么,公司债券上市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公司债券...


·离婚期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
      离婚期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依照民事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如果仅仅是在离婚后,法官还可以根据事实、情理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虚构的借条...


·没拿结婚证生了孩子罚款吗
      没拿结婚证生了孩子罚款吗没领结婚证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是要交纳罚款的,也就是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所以具体看你们...


·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有何种弊端
      借高利贷需要什么,有何种弊端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分公司签合同落款是负责人吗?
      分公司签合同落款是负责人吗? 一、 分公司签合同落款是负责人吗? 分公司签合同落款一般是总公司的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