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土地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虽然说我们您不能够直接拥有土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们,可以将土地出租、转让等事情,那么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呢?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出相关解答。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们可以知道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这三种方式。没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您常说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上经营做生意是属于违法。同时土地使用权到一定的年限,如果不及时续期的话将被国家收回。
  
  
  
  


·驻马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驻马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对于拆迁不少人都持有厌恶的情绪,主要是因为近年的暴力拆迁的问题所引起,其实对于拆迁您一定要客观的进行对待,因为暴力拆迁毕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其实大部分情况是这样的,各地政府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数额,那么2017驻马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现在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乡村建设和城市美化都是需要拆迁征地的,而国家征地也都会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我们为您整理了最为齐全的日照市征地补偿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日照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确权后可以盖房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确权后可以盖房吗? 土地确权后,只要该户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并且拟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后可以建房。 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
      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该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承包人有权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使用、占用等。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过确定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承包人才能够合法使用土地。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办事人员疏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错误,那么应该怎么办?我们...


·买房子没给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在我们的现在的生活中对于房子这个东西我们几乎都是会用非常多的时间打拼赚够了钱才能买的起,然而我们生活中买房子有可能遇到一些问题,有的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买房子没有给土地使用证那怎么办呢?买房子没给土地使用证怎么办?有什么规定吗。 一、房子,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小产...


·土地使用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证在什么部门办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荒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还给土地使用者提供补偿,对于土地使用证方面,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使用土地,那么土地使用证在什么部门办理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土地...


·土地使用证与不动产登记证的区别
      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的一部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住宅房产。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


·土地确权在谁名下有区别吗?
      土地确权在谁名下有区别吗? 因为确权,村集体还是有权收回你的土地; 一:继承权房屋确权在父母名下,该怎么办? 现在在农村,家里建造的房屋大都是个人出资建立的,但是由于父母是户主,所以在进行确权登记的时候,都是写户主的名字,因此,就相当于房子确权在父母名下了;可能有的农民就担...


·农村征地程序投诉的流程是什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加快对城市的发展,除了城市的老旧小区的改造和拆迁,也在进行农村的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我们会遇到一些补偿或者政策方面的问题,甚至还会有暴力拆迁等问题,农村征地程序投诉如何进行,投诉哪里,多长时间受理,今天跟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一、农村...


·由于孩子的抚养费受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孩子的实
      由于孩子的抚养费受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孩子的实际需求的影响,故而各地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存在差异的,各地的相关机关,都需要在了解本地实际民情的基础上,制定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今天本站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青岛市孩子抚养费标准2018的规定。 青岛市孩子抚养费标准: 父母离婚时,离婚...


·土地使用权的保全期间应该怎么保全?
      在土地使用方面,国家每年的规定可能都会有相应的办法,那么对于今年也不例外,所以我们来讲一下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保全措施以及方式根据有关的规定,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是个人财产的,那么当然可以通过保全的方式,详情来看下文。一、土地怎么保全土地属于个人财产的其中之一,当然可以保全。《民事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