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土地是最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和转让的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和集体手中。那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一、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1、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二、土地使用类型包括哪两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产权,是土地所有人享有的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仅仅是土地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并不拥有对土地的产权。这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之一。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就在国家和集体手中,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使用权。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青山湖区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涉及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青山湖区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涉及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一、青山湖区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涉及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青山湖区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涉及补偿的内容包括: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其他税费;征地工作程序;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异地安置补助费;征占林...


·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区别?
       一、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区别? 1、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2、使用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 3、土地用途不同:国有建设用...


·公司注册能用家里地址吗
      公司注册能用家里地址吗 许多人都以为注册一家公司的地址可以想你随便选,但是这么想您就错了。对于公司注册能用家里地址吗这个问题,告诉您,是不可以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要求的相关知识。 公司注册地址 ? 公司注册地址一般要求是写字楼,也可是以下情况: 1...


·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关于拆迁的纠纷问题,通常都是因为在拆迁的时候赔偿的事项没有解决好,这样的现象在我国近几年一直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能够让建设正常进行人们的赔偿顺利发放制定相关的规定,那征地补偿款发放错误发放流程是什么...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


·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
      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郊区的农村土地难免会被征收,用来建设高楼大厦。农民失去土地也不要担心,政府会给一笔补偿款的。各个省市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这和当地物价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土地年产值等因素有关。那么宁夏征地补偿是多少钱?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下相关知...


·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卖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卖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卖吗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


·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应该很多农村村民都知道,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的财产,村民具有其的使用权,但是却不具备其的所有权,宅基地按照我国民法典也是没有办法继承的,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一、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继承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范围做了规定,...


·在自家宅基地盖房还用审批吗
      需要。正常情况是要批准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村委会需要让群众的宅基地符合规定以及规划。所以在原有的房屋地基上建房是需要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出嫁女继承娘家宅基地的行为是是不合法的,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