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走遗忘物算是盗窃罪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社会生活中,因当事人的疏忽将所有物遗忘的行为常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将遗忘物顺手拿走的行为屡见不鲜。遗忘物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最大差距在案件中心的物件性质是否依旧从属于原所有人,分别拿走物品的人的行为也有很大不同。那么究竟什么是遗忘物、盗走遗忘物是否算作是盗窃行为呢?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么是遗忘物?
  法律定义: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
  二、盗走遗忘物算盗窃吗?
  主观上有侵占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罪范围内,主客观不统一。因此不能定盗窃罪。而盗窃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侵占行为。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在侵占罪范围内重合且一致。因此应当定为侵占罪。遗忘物是侵占罪行为对象之一,其范围的确定对侵占罪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法典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岐。在刑法学界,对于遗忘物是否区别于遗失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把遗忘物与遗失物相区别,认为侵占罪的对象只能包括遗忘物。如有的人认为遗忘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而忘记带走的财物,所有人一般对财物丢失于何处,何时丢失能够很快回想起来并回去寻找,财物捡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遗失物是所有人因大意而丢失的财物,失主通常并不知道财物何时丢失,丢失于哪里,财物捡拾人也难以确定财物的主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存在区别,他们都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遗忘物或者遗失物是指持有人的疏忽而遗忘在某处,从而对其丧失了控制的财物。有的人认为遗忘物或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者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的动产。既然刑法没有明确界定遗忘物,那么对其进行学理解释是必要的。对某些法律条文或术语进行恰当的法律解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要考察条文与术语本身当然的文义,还要对这种当然性进行价值的判断,只有符合刑法理性价值观的解释,才是合理的。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盗走遗忘物这一行为从常规来分析看,一般不属于盗窃行为,而被看作侵占行为。因为盗走遗忘物时,此物品性质尚未明确,且当事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又发生的盗窃行为,综合来看将这种行为看做是侵占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
      无线电设备在我国属于管制物品,使用者必须得到有关单位的批准才行,而且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如果使用者违规操作,扰乱无线电通讯,带来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事处罚措施是什么?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


·刑事案件中罪犯批捕后多久判刑
      一、刑事案件中罪犯批捕后多久判刑?1、批捕后大概6个月时间才判刑,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3、进入法院审...


·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说到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其实主要也就是对法官做出的生效的判决,进行实际执行的机关。实践中,常见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部门,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别的执行机关吗?我们收集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规定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规定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


·终身监禁在刑法几条中有规定?
      终身监禁在刑法几条中有规定?终身监禁在刑法第四十四中有规定,会被判处此类刑罚的主体,一般都是实施了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但是又不足以被判处死刑等的刑事,这是由于我国制定任何的处罚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要处罚任何人。二、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


·定罪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肯定是需要定罪量刑的,而且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才会对此进行定罪,否则任何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当然量刑的幅度,在我国是有着明文规定的,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定罪量刑,那么。定罪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定罪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是...


·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之所以区别于个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主体的问题,而且在整个犯罪构成上,都具有不同于个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那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法责任?在实际案件中,单位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一、单位犯罪怎样承担刑法责任 单位犯...


·在什么情况下判刑监外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判刑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


·适用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后还会判刑吗监视居住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而且监视居住与是否判刑也没有必然联系。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


·用假驾驶证构成犯罪吗
      用假驾驶证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


·非法集资3000万怎么判刑?
      在公安机关近年来查获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在几千万以上。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事实清楚的,检察院会移送法院审理,根据涉案金额及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判刑。那么非法集资3000万怎么判刑?下面我们结合刑法有关知识给您介绍下。 一、非法集资3000万怎么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