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怎么办?各个地区为了适应国家的发展,大部分建筑需要改造,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征地问题成为了社会的聚焦点。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征地补偿款被侵占这个问题存在有不少的疑惑,接下来就为您介绍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以及有关征地补偿款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也叫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农民,为此,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省、市、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三、侵占征地补偿款的主题表现有哪些?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款。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四、侵占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征地补偿款被侵占这个问题是触及到法律问题的,而且罚款金额巨大。侵占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倘若侵占了征地补偿费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仅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希望能给您带来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方便到您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转让,与出让有何区别? 众所周知,房产土地使用是有年限的。对于不同房产,土地的使用年限相信您都比较清楚。然而,除了这点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不同点体现在什么地方。下面本文将介绍到这些内容。律师接下来将和您分享...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外村人应满足的条件 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但要符后两个条件。 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


·土地使用权用地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用地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权利,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关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要是把土地进行转让,出租等方式来获取自己的收益,国家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这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土地使用权用地主体的含义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


·最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土地只有一类:   区片范围:东街道、西街道、葫芦岛街道、双龙街道、望海寺街道、滨海街道、龙湾街道、玉皇街道、连湾街道、北港街道、双树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82000元/亩;建设用地:82000元/亩;未利用地:...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作为珠三角的重要核心城市,东莞市城区发展日益受限,而征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但是,很多人对于东莞征地补偿政策的内容不是很了解。那么,东莞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东莞征地补偿标...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


·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流程是怎样的?
      住宅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征收流程是怎样的?收缴住宅土地出让金不是行政征收,也就不存在征收流程的问题了。住房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流程如下:1、土地出让金缴纳给国土资源部门。法律规定提出过具体要求,主要是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详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


·农村土地确权现场指界有疑问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确权现场指界有疑问如何解决? 一般来说,在土地确权时,双方指界人到现场指界存在异议的,应当暂缓登记,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地籍调查的内容: 1、权属调查。对宗地权属来源...


·土地使用权证年限
      土地使用权证年限个人或者集体使用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会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对土的的使用权利。不过,无论是何种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它都会有一个使用期限。以买房为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是70年,下面由小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使用权证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是多久? 根...


·芗城区金塘路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芗城区金塘路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征地补偿一直都是人们关心的话题,而且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我们去了解,当前有许多人都不了解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样的话如果在征地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没有标准进行对照,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那在漳州市芗城区金塘路征地补偿...


·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麻城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麻城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龙池桥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城西社区、龙池桥社区、西畈社区;鼓楼街道办事处杨基塘社区、朝圣门社区、桃园社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关厢社区、万家堰社区、五里墩社区。补偿标准:耕地:37...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