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区别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是国家对于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规划的方式,是为了更充分的发挥土地的作用取得更大的收益,也是国家土地政策的一种具体表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并不从更本上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国家也能从出让和租赁土地的行为中获得一定的收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区别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适用范围
  
  1、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计划和方案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法律特征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4、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5、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6、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8、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区别是利用不同的方式利用土地的使用权获得收益的行为,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变更,这样是为了更优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租赁都有自己的法律特征,只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才能取得法律的支持获得收益。对于土地使用权变更有着系统的流程和法律支持。
  
  


·征收土地闲置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中的哪一个?
      征收土地闲置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中的哪一个?征缴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行为,不属行政处罚行为。土地闲置是因为当事人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是已动工开发但不符合要求,是消极不作为的结果。征缴土地闲置费是为了促使当事人采取“积极行为”,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采取让土地闲置的“消极行为”...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一、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征地公告发布后出生的孩子能够得到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并且在村集体在确定是否要给予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拆迁补偿时,应该召开村民会议共同商议决定。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


·河北省2023年征地补偿是什么?
      河北省征地补偿是什么? 我们您肯定都知道征地,征地往往都会有补偿,因为征地一般都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所以补偿是难免的。对于补偿我们是可以从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当中看出的。征地补偿一般都会在每平方100-3000不等,因为各地区的综合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怎样的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遇上拆迁,会有宅基地拆迁房,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后,便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是宅基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与出让的关系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与出让的关系区别是什么我们可以采用租赁土地和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土地进行使用,这两种方式都能够让我们对土地进行使用,但这两者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是不相同的,权益上和法律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那具体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与出让的关系区别是什...


·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积极的建设基础设施,所以说征地的现象在各地区出现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征地补偿的,因为征地肯定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对于征地的补偿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情况的,那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


·土地出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土地出让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最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土地共分...


·环境的保护对于我们每个地球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有利于造福我们
      环境的保护对于我们每个地球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有利于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样的,如果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我们地球人都要遭殃。因此,环境的保护是全球的共同责任。所以,我国对于新环境污染行为也是给予的处罚比较严厉。那么,环境污染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呢?的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环境污染处罚...


·起诉抚养费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是我们需要彻底解决的,因为还以是祖国未来的接班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一般抚养问题出现在离婚之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就算离婚父母也有义务去抚养孩子长大。那起诉抚养费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起诉地点规定 在法院起诉一般都是...


·行政拘留在外地公安机关需要通知家属吗
      行政拘留在外地公安机关需要通知家属吗?行政拘留在外地公安机关也需要通知家属,采取行政拘留后,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家属在外地,可以打电话或者通过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