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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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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处理任何事情的过程中,都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离不开建设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一些原则问题。那么,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呢?跟着我们的步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一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建设合同订立的特殊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5、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是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二、如何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 “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建设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除此之外,建设合同订立也遵循其特殊的原则也很重要。一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便是建设合同订立的特殊原则,包括经济合理、适当履行、情势变更以及协作履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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