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怎么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怎么样的?
  
  目前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有的不法商人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标准实行,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所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立了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那么,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来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8、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9、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0、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1、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12、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三、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16、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9、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怎么样的具体内容了。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工程的质量影响着很多人的生活品质,因此承包单位对此要严格要求,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尽量的避免纠纷的出现。
  
  


·一、在我国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我国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过错和用人单位过错两种情况。 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无薪假规定是怎样的的? 劳动法规没有无知薪放假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道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


·铁路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是怎样的
      铁路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特别是铁路建设,取得了瞩目成就。铁路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方会组织进行验收,只有通过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才能交付使用。铁路工程质量好坏非常关键,必须要确保万无一失。那么,铁路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是怎样的?下面我们...


·一、已退休人员可随时辞职吗?
      一、已退休人员可随时辞职吗? 不可以,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离职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


·哺乳期《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
      女性职员在请产假时,一般会顺带请哺乳假,对于申请哺乳假的情形,职员是可以照常领取工资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不少职员由于不知道哺乳期《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故而在生育孩子后,不能享受到该待遇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哺乳假? 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


·一、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是什么?
      一、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进行发放,一般不得低于8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


·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
      生产生活当中可能因为各种意外导致我们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伤害,遭到工伤以后,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鉴定,才可以对赔偿的相关事宜展开协商。相信在鉴定的时候,您对鉴定时间是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的问题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我国上海工伤鉴定要多久? 1、工...


·劳动合同法辞退赔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辞退赔偿标准是多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