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是对女职工做了明确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供您阅读。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广东省女职工的保护办法,供您作为参考。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要是你还有任何的疑问,不妨登陆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肋骨骨折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之后,不仅会受到严重的身体痛苦,还会额外支出很大一笔经济开支。为了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钱治疗伤情,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工伤者一些工伤赔款。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肋骨骨折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肋骨骨折工伤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分道路交通事故...


·员工食堂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员工食堂承包注意事项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食堂承包已经成了许多单位的选择,在承包时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比如承包商是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合同中应该写明哪些事项等等,那么今天律图的小编就员工食堂承包注意事项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员工食堂承包注意事项有哪...


·我国当前对误工费计算标准中关于误工时间的主要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对误工费计算标准中关于误工时间的主要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简称1988司法解释)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怎么写?在中国职业安全百科全书中,工伤的定义是: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作为劳动者,出现工伤,甚至和老板发生纠纷时,一份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能给你很好的帮助。下面便是为您提供的范本。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  ...


·工伤认定后康复治疗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工伤认定后康复治疗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工伤职工可以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为最终结论。 ...


·员工哺乳期是否可以不上班?
      员工哺乳期是否可以不上班? 员工哺乳期是否可以不上班? ?1、满足产假条件是可以不上班的,如果产假已满需要去上班,不去上班没有工资,公司有权辞退。但是在哺乳期上班期间,员工每天可享受一小时的哺乳假。 2、如果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


·一、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辞职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辞职情形有哪些(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一、常见劳动合同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常见劳动合同问题主要有哪些?1、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


·女员工隐瞒怀孕入职是否能辞退?
      辞退无合同员工补偿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是否判刑
      一、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人是否判刑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看是否满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进而确定是否会对行为人判刑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


·学生兼职受伤算不算工伤
      现如今,不少学生会利用寒暑假之际选择外出打工挣钱,但这也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操作。用人单位保障好学生兼职的相关福利待遇。那要是出现学生兼职受伤的话,这种情况下算不算工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学生兼职受伤算不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